案情簡介:
原告朱x,男,1988年10月5日生,漢族,住浙江省象山縣。
委託代理人徐某林,上海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1960年9月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第三人徐a,男,1986年2月14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經常居住在日本。
第三人徐b,女,1987年10月2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余x龍,男,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劉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徐x龍(曾用名徐和x),男,1934年6月8日生,漢族,住浙江省象山縣。
委託代理人邵xx,男,住浙江省象山縣。
被告系原告的舅媽,被告與丈夫徐x斌生有兩個子女,即本案第三人徐a、徐b。第三人徐x龍系徐x斌的父親。徐x斌的生母已於1991年間故世。2005年10月25日,被告丈夫徐x斌在病重之下立下遺囑《我要說的話》一份,對其所有五項財產:一、房產;二、資(現)金、股票;三、車輛、設備等;四、債權;五、其它等財產作了後事安排。其中在二、資(現)金、股票一節的第6條中表示,贊助原告在內的三個外甥子女,三個侄子每人5萬元用於讀書。並表示:「上述款項均從家中現金中預留並出帳,作為長輩大伯、舅舅的最後一片心意,望你們認真學習,成為有用之人」。當日,被告簽署了《承諾》一份,作為上述《我要說的話》的附件。被告在該《承諾》中表示:「我王xx,是徐x兵(x斌)之妻,x兵(x斌)的『安排』我已知曉,明白其意思並同意。即該『安排』生效後,一切按x兵(x斌)的『安排』辦理。這是我本人的意願,無他人脅迫,並保證不反悔(反悔無效)」。當月29日,立遺囑人徐x斌病世。事後,原告向被告索要遺囑中所涉及的遺贈款,遭被告拒絕,故原告萬般無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5萬元。
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王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x遺贈款50,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律師解析:
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人徐x斌生前立下遺囑《我要說的話》,將其部分個人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原告,符合法律規定,該遺贈行為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遺囑執行人,理應兌現承諾,按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執行,及時了卻遺囑人的遺願。遺囑人在遺囑中已明確上述款項均從家中現金中預留並出帳,被告現稱目前現金不多,即使屬實,責任也在被告。受遺贈人原告行使受遺贈權,要求遺囑執行人被告支付遺贈款5萬元,合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拒絕支付的理由不足。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二)清理遺產;(三)管理遺產;(四)訴訟代理;(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遺囑執行人有義務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故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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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應如何分配,遺囑執行人的義務有哪些?此文章幫助了119人 | 作者:武漢遺產繼承律師 | 來源[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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