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丙於2016年12月16日乘坐宜賓某公司長途汽車從上海返回宜賓,在途經湖北境內時遇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事發後李丙之妻劉甲委託李乙(李丙之兄)前往湖北處理賠償和相關善後事宜,經宜賓某公司與李乙協商,宜賓某公司一次性賠償李丙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7萬元。劉甲拿走了其中的6萬元賠償金,剩餘71萬元賠償款由於李甲(李丙之子)在部隊服現役無法處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事宜,一直由李乙代為保管。2017年5月,李甲從部隊服役退伍後一直要求李乙返還代為保管的71萬元賠償款,但李乙以李丙死亡由其墊付的理賠、喪葬等費用未結算為由,一直拒絕返還李甲71萬元賠償款。李甲多次聯繫李乙協商溝通解決李丙的遺產問題無果後,李甲表示要以非法占有為由將李乙告上法庭,並聯繫了律師準備訴訟。當地某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得知相關情況後及時、主動介入,進行多次調解,但均未成功,後於5月6日請求交由當地某街道人民調解會員(以下簡稱調委會)進行再次調解。
【調解過程】。
5月6日接到某村調委會提交的調解移交請求後,街道調委會指派調解員進行再次調解,調解員先後找到雙方當事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雙方均出示了相應的依據,包括死亡賠償協議書、親屬關係證明、李丙死亡賠償理賠和喪葬費用清單。調解員耐心地為雙方當事人詳細講解了人民調解和訴訟的利弊,訴訟時間長、支出的訴訟費用較多、嚴重損害親屬關係,調解處理用時較短、沒有費用支出、可以彌合親屬關係重歸於好。
經協調,5月7日雙方同意由街道調委會進行再次調解,暫不走訴訟程序。通過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員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召集某村村委會幹部和雙方當事人的鄰居展開調查,併到當地派出所進行走訪,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針對李丙死亡時其父母是否健在、婚姻狀況、子女情況等進行了細緻地調查和走訪。通過進行一系列的調查和走訪,調解員確認:李丙死亡時其父母已去世,其配偶劉甲已外出務工多年但未與李丙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只有婚生子李甲一人。5月9日,前期調查完成後,調解員召集雙方當事人到街道調委會進行調查情況反饋,通過對雙方當事人講解《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告知雙方當事人此案還涉及李丙之妻劉甲,必須通知劉甲作為當事人之一到場參加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場表示馬上聯繫劉甲回來參加調解。
5月11日,劉甲返家後調解員立即召集三方當事人在街道調委會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三方當事人先各自介紹了自己的訴求,李甲要求李乙立即返還其父親死亡賠償金71萬元;劉甲稱除自己已經拿走6萬元賠償款外,自己應當分得的剩餘賠償款全部贈予給兒子李甲;李乙則要求返還剩餘的71萬元賠償金沒有問題,但必須在賠償款中扣除自己墊付的李丙死亡賠償理賠和喪葬費用5萬元。街道調委會當場宣讀調查情況:李丙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關於遺產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即由法定第一繼承人其配偶劉甲、子李甲和李丙父母共同分配全部死亡賠償金,其中李丙父母均已去世,三方當事人對糾紛的基本事實無爭議。
糾紛的爭議點在於李乙要求在他應當退還李甲和劉甲的賠償款中扣除5萬元,作為李丙死亡的理賠和喪葬費用。李甲和劉甲均認為李乙要求的費用過高,特別對喪葬費用中按風俗習慣支出款項不予認可,堅決不同意李乙提出的在李丙的賠償款中扣除5萬元作為理賠和喪葬費用的要求。調解員當即為三方當事人講解,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喪葬費用是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同時也提醒三方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按照《民法總則》第八條的規定尊重公序良俗,按照本地風俗習慣支出的款項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調解員採用背靠背分別找當事人溝通、做工作的調解方式,為三方當事人算經濟帳,如果調解未成功雙方都將支付數額較大的訴訟費、律師費等進行訴訟;算法律帳,訴訟存在風險都有敗訴的可能;算感情帳,大家都是親屬要家和萬事興,特別是提醒李甲其父死亡後,伯父李乙在理賠和處理後事上付出了很多,要懂得感恩。
5月11日,在調解員的耐心調解下,三方當事人分別讓步,同意理賠和喪葬費用按3萬元計算。
【調解結果】。
5月11日,經調解員調解,三方當事人於街道調委會一致同意依照《繼承法》中關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相關規定和當地的公序良俗,死者李丙的兄長李乙在賠償款中扣除3萬元理賠和喪葬費用後,將李丙剩餘的68萬元賠償款返還李丙之子李甲,李丙配偶劉甲主動提出,自己已得到李丙賠償款項中的6萬元,將其餘法定應得的賠償款全部贈予兒子李甲。調解員按照《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和三方達成的一致意見,當場製作、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當日,在調解員的見證下,三方當事人前往當地銀行完成轉帳手續,履行了調解協議。
【案例點評】。
本糾紛是一起因要求返還死亡賠償金而引起的糾紛,但在糾紛中還隱藏著死亡賠償金分配等問題,面對這類糾紛調解員必須做到 「細緻」和「依法」。細緻是指這類糾紛法律關係複雜,作為調解員必須細緻分析其中的法律關係。如本糾紛中涉及到代為保管物的返還、死亡賠償金分配、支付理賠和喪葬費用三個法律關係,如果遺漏其中任何一個法律關係,那麼本案的調解將存在瑕疵。依法是指這類糾紛涉及《繼承法》《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規定,其中很多規定系強制性規定,調解員必須認真研究法律規定,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調解。如本案中劉甲依據《繼承法》系第一順序的法定共有財產(死亡賠償金)分配人,必須通知其參加調解並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如果未通知其參與調解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則達成的調解協議就違反了《民法總則》和《繼承法》的規定,系無效協議,將損害了人民調解的公信力。此案中,調解員準確把握法律關係,做到情理法的統一,為當事人修復了家庭關係、節約了訴訟時間和費用成本,有效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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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南溪區李甲與李乙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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