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委會辦公室財物被盜,村委會主任甲懷疑是村民陳某所為,即帶領村治保主任等人將陳某帶到村委會辦公樓「審訊」。陳某拒不承認偷竊行為,甲即命人將陳某關押在辦公樓的地下室。陳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辦公樓地下室自殺身亡。甲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他在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還有以下違法行為,後經查證屬實:村裡因100畝土地被國家徵用,獲得國家土地徵用補償款500萬元。甲在負責發放這筆款項時,謊稱為了催要這筆款項,曾花費5萬元用於「疏通關係」,遂用假髮票在土地徵用補償款中報銷5萬元「招待費」歸自己所有。
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甲的行為各構成何罪。
(2)對甲應如何處罰。
(1)甲的行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和貪污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由於甲唆使他人關押陳某,所以甲的這種行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規定,村委會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產的,應認定為貪污罪。甲利用職務之便侵占5萬元土地徵用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2)甲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甲構成的貪污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甲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與非法拘禁罪屬於不同罪行,構成特別自首。對甲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和貪污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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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貪污受賄罪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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