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決及防範民間借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民間借貸的風險來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還是來源於借貸雙方,因此相關的責任也應主要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承擔。國家和社會等相關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各相關主體應共同努力,形成解決及防範民間借貸風險的合力。
一是進一步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制度。借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應進一步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主體資格、業務範圍、資金來源、放貸利率上限、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將達到一定規模的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範疇,進行管理、監測、引導和規範。
二是加快民間借貸徵信體系建設。通過主流媒體及各種方式宣傳民間借貸法律知識、金融風險知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經營案件等,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充分揭露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形式和危害性,不斷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引導公眾依法理性投資。
三是加大對違法借貸的打擊力度。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等手段維護借貸秩序,確保民間借貸行為「應急、救助」初衷不變。嚴格限定民間借貸利率範圍,對 「高利貸」行為依法打擊,對涉嫌賭債等非法債務的不予支持,加大對以借貸形式從事非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探索建立政府事前監管機制。針對民間借貸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借款合同不規範的現象,政府可以進行事前干預。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指導民間借貸行為,當事人雙方在借貸時,可以到政府的專門機關進行備案登記,並且由專門機關對借貸合同進行專門的指導,最大限度的防範民間借貸案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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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間借貸風險及其防範 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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