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和王祿均已結婚,與父母分居,單獨生活。1998年2月,他們請來舅父作見證人,達成「贍養協議」:王福負責父親的生養死葬,王祿承擔母親生養死葬的義務。2003年6月,其父因心臟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療,所需治療費用甚多。王祿深感獨支不力,與哥哥王福協商,要求哥哥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王福以「贍養協議」約定了兄弟兩人的贍養義務,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對父親的贍養義務為由,拒絕再承擔母親的醫療費。(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祿的「贍養協議」?(2)王福應否分擔母親的治療費用。
答:(1)王福和王祿之間達成的「贍養協議」,在對父母能充分承擔贍養義務、且不違背父母意志時,可以視為父母雙方都生存時對贍養具體方式的約定。但這種約定不等於免除對父母任何一方的贍養義務。(2)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是強制性規定,一切義務人都不得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經去世後,王福仍然承擔著對其母的贍養義務,所以應當分擔母親的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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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該贍養協議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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