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綜合分析協議內容所反映出來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性質及施工合同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應是否冠以「補充協議」稱謂而簡單認定二者之間主從關係,如果協議內容屬於承發包雙方對於既存的債權債務關係清理,具有獨立性,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權利條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補充協議必然無效,且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不當擴大合同無效後果邊界亦易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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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投標法規定而無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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