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預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約有哪些區別。
王利明:預約合同不同於本約,法律上之所以承認預約合同,是因為雖然預約合同是為了訂立本約,但其又不同於本約,因此,有必要將兩者分開。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判決有關預約的糾紛時,要求違反預約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金等違約責任,這顯然沒有明確區分預約與本約。我們應當依據如下標準區分預約與本約: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內容。預約的內容是將來訂立本約,而本約則是關於合同具體內容的約定。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預約是將來訂立租賃合同的約定,而關於價金、具體房屋的約定則屬於本約的內容。二是,違反合同的責任後果不同。在預約合同中,當事人一般不會約定違反本約的責任。對本約合同而言,當事人通常都會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如違約金等。這也是當事人願意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具體體現。此外,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時,非違約方可以主張違約方訂立合同,而當事人違反本約合同時,並不產生請求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違約責任,而只是產生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記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了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應當如何理解。
王利明:關於這一條的理解與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等,首先要適用的是有關該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換言之,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首先要適用准合同的規則,而懸賞廣告首先要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至於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要先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這些非合同之債的關係性質上屬於法定之債,不同合同這種意定之債,所以首先要適用針對非合同之債的規則。另一方面,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經過法律的發展,早已形成了自身特殊的規則,故此,應當優先適用其自身的規則。事實上,雖然民法典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規定放在准合同部分,但與合同編通則相比,其本身也屬於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只有在沒有特別規定時,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
第二,如果沒有特別規定,非合同之債要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一方面,非合同之債中的一些類型與合同關係十分密切,類似於合同關係。另一方面,即便是在侵權責任編中,有些債的關係也涉及債的履行、保全等債的共通性規則的適用。從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來看,這些債的一般性規則是規定在合同編之中的。因此,非合同之債也有適用合同編通則規定的可能。例如,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也可能有抵銷、清償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轉讓等問題,由於侵權損害賠償在性質上仍然屬於一種債的關係,只不過是因侵權行為產生,在發生抵銷、清償抵充、保全甚至轉讓等問題時,也應當可以准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為侵權損害賠償之債適用債的一般規則提供了法律依據。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合同編的通則中可以適用於非法定之債的規則,都有特定的指示標誌,即如果條文中使用的是「債」「債權」或者「債務」的,就意味著能夠適用於所有的債。但如果條文中適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權利」或者「合同的義務」,則意味著該條文僅能夠適用於合同之債。
第三,依非合同之債的性質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的除外。這就需要根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性質確定能否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即有必要對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進行區分,依據其性質來確定能否適用合同編通則。所謂依據其性質來確定,就是說如果依據非合同之債產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合同的相關規則和性質是衝突的,存在本質差異,則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例如,關於侵權法中有關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的法定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賠償項目等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故此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當然,依據其性質與合同編規則並不矛盾和衝突的規則,則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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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預約合同不同於本約,法律上之所以承認預約合同,是因為雖然預約合同是為了訂立本約,但其又不同於本約,因此,有必要將兩者分開。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判決有關預約的糾紛時,要求違反預約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金等違約責任,這顯然沒有明確區分預約與本約。我們應當依據如下標準區分預約與本約: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內容。預約的內容是將來訂立本約,而本約則是關於合同具體內容的約定。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預約是將來訂立租賃合同的約定,而關於價金、具體房屋的約定則屬於本約的內容。二是,違反合同的責任後果不同。在預約合同中,當事人一般不會約定違反本約的責任。對本約合同而言,當事人通常都會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如違約金等。這也是當事人願意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具體體現。此外,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時,非違約方可以主張違約方訂立合同,而當事人違反本約合同時,並不產生請求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違約責任,而只是產生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記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了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應當如何理解。
王利明:關於這一條的理解與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等,首先要適用的是有關該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換言之,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首先要適用准合同的規則,而懸賞廣告首先要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至於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要先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這些非合同之債的關係性質上屬於法定之債,不同合同這種意定之債,所以首先要適用針對非合同之債的規則。另一方面,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經過法律的發展,早已形成了自身特殊的規則,故此,應當優先適用其自身的規則。事實上,雖然民法典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規定放在准合同部分,但與合同編通則相比,其本身也屬於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只有在沒有特別規定時,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
第二,如果沒有特別規定,非合同之債要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一方面,非合同之債中的一些類型與合同關係十分密切,類似於合同關係。另一方面,即便是在侵權責任編中,有些債的關係也涉及債的履行、保全等債的共通性規則的適用。從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來看,這些債的一般性規則是規定在合同編之中的。因此,非合同之債也有適用合同編通則規定的可能。例如,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也可能有抵銷、清償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轉讓等問題,由於侵權損害賠償在性質上仍然屬於一種債的關係,只不過是因侵權行為產生,在發生抵銷、清償抵充、保全甚至轉讓等問題時,也應當可以准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為侵權損害賠償之債適用債的一般規則提供了法律依據。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合同編的通則中可以適用於非法定之債的規則,都有特定的指示標誌,即如果條文中使用的是「債」「債權」或者「債務」的,就意味著能夠適用於所有的債。但如果條文中適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權利」或者「合同的義務」,則意味著該條文僅能夠適用於合同之債。
第三,依非合同之債的性質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的除外。這就需要根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性質確定能否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即有必要對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進行區分,依據其性質來確定能否適用合同編通則。所謂依據其性質來確定,就是說如果依據非合同之債產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合同的相關規則和性質是衝突的,存在本質差異,則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例如,關於侵權法中有關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的法定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賠償項目等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故此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當然,依據其性質與合同編規則並不矛盾和衝突的規則,則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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