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很多人對此會有所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2013年4月30日,a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張某為該公司發起人,出資額為300萬,持股比例為10%。2013年8月3日,張某與莊某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合同約定:張某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雙方一致同意,張某將上述股份以人民幣500萬元轉讓於莊某。本合同生效後15日內,莊某向張某支付1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前,莊某向張某支付其餘股份轉讓金200萬元。協議第四、五條約定,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張某所持標的股份按期轉讓於張某名下止的期間為過渡期(過渡期的權利義務另行簽署《過渡期經營管理協議》)。至2014年7月,張某仍未完成股份更名,莊某遂提起訴訟。莊某答辯稱該協議在股份禁售其內簽署,應屬無效。
法院意見:實際是發起人為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的合同
從協議內容看出,發起人張某在「過渡期」後將股份轉到莊某名下,實際是發起人為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有效。
律師說法: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142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轉讓股份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
但從協議內容看出,發起人張某在「過渡期」後將股份轉到莊某名下,實際是發起人為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的合同。
法律禁止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內轉讓股份,但沒有禁止預先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規定,只要不實際交付股份,不引起股東身份和股權關係的變更,擬轉讓股份的發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東,其作為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簽訂轉讓股份協議而免除。因此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案情簡介: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2013年4月30日,a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張某為該公司發起人,出資額為300萬,持股比例為10%。2013年8月3日,張某與莊某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合同約定:張某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雙方一致同意,張某將上述股份以人民幣500萬元轉讓於莊某。本合同生效後15日內,莊某向張某支付1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前,莊某向張某支付其餘股份轉讓金200萬元。協議第四、五條約定,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張某所持標的股份按期轉讓於張某名下止的期間為過渡期(過渡期的權利義務另行簽署《過渡期經營管理協議》)。至2014年7月,張某仍未完成股份更名,莊某遂提起訴訟。莊某答辯稱該協議在股份禁售其內簽署,應屬無效。
法院意見:實際是發起人為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的合同
從協議內容看出,發起人張某在「過渡期」後將股份轉到莊某名下,實際是發起人為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有效。
律師說法: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142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轉讓股份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
但從協議內容看出,發起人張某在「過渡期」後將股份轉到莊某名下,實際是發起人為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的合同。
法律禁止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內轉讓股份,但沒有禁止預先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規定,只要不實際交付股份,不引起股東身份和股權關係的變更,擬轉讓股份的發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東,其作為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簽訂轉讓股份協議而免除。因此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