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船舶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和運輸工具的航程10年保險合同,合同中沒有其他什麼特別約定。保險責任自1995年1月1日開始。1995年6月,船舶公司領導班子調整,新任經理認為保險不保險沒什麼區別,不必再花這筆錢。向保險公司提出終止保險合同的要求,但保險公司未予同意,而船舶公司即停止交付保費。1995年月,該船舶公司一艘貨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損失慘重。為此,船舶公司經理想起過去曾向保險公投過保的事情,遂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司以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費為由拒賠,雙方發生糾紛,訴到法院?
[問題]船舶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失,依據是什麼?
[答案與分析]有權。因為保險合同並未終止。《保險法》第34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解除合同。此外,本案中,保險公司並未同意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費、終止合同的要求。保險公司關於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費因而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可通知訴訟的方式要求船舶公司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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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船舶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失,依據是什麼?
[答案與分析]有權。因為保險合同並未終止。《保險法》第34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解除合同。此外,本案中,保險公司並未同意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費、終止合同的要求。保險公司關於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費因而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可通知訴訟的方式要求船舶公司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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