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真淳于2007年7月2日入職上海研發公司任軟體測試工程師,雙方簽訂有自2016年7月2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7232元。
2019年3月12日,公司以段真淳工作電腦中存有大量淫穢圖片和視頻(共計64.8gb),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和基本職業規範為由書面通知段真淳解除勞動關係。
同日,公司向段真淳出示離職證明,段真淳于當日離職。
公司《使用技術資源規定》規定:
4.4.2對於使用你的用戶識別碼或源於你的系統的所有活動,你負有責任;4.4.4……在系統中由你本人用戶名所產生的活動由你本人負責,即使這些活動是其他人所為;4.4.5你只能訪問本人的、公用的或你授權存取的文件和數據。這些文件和數據包括經過授權的視頻,電影,音頻,音樂和其他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傳播非法電影和音樂是被嚴格禁止的,並且這些非法音樂和電影不能存儲在本公司的網絡中;4.4.7你只能傳播和商務活動相關的媒體(音樂或者視頻)。出於個人娛樂目的而傳播媒體(廣播,電影,tv等)是被本公司設備和網絡嚴格禁止的。
該規定於2016年9月9日由段真淳簽字確認知悉。
公司提供的面談筆錄中載明:「我確認,我不應該在公司電腦上儲存這些淫穢片,但是我保證我沒有在公司看過。」。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從4755個縮略圖中發現大量不雅視頻或圖片內容,其中還包含有身份證、居住證等縮略圖信息,表明用戶存在保存、瀏覽不雅視頻或圖片的行為。……」
因為不同意公司的解僱決定,2019年3月19日,段真淳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413,572.7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段真淳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在公司電腦中放置淫穢視頻或照片,有違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解僱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段真淳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3,572.70元的訴訟請求。
首先,段真淳在公司《使用技術資源規定》及員工手冊中均簽字確認,且公司規章制度均對包括段真淳電腦在內的it設備作出過明確的使用規定,段真淳應系明知。
其次,段真淳的面談筆錄載明,段真淳確認其存在向公司電腦儲存淫穢視頻之行為。
再次,段真淳雖主張公司存在後台修改數據的可能性,但並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考慮到段真淳在公司電腦中放置淫穢視頻或照片,確有違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之初衷。故公司據此以段真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之行為,並無不妥,一審法院予以認同。段真淳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段真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段真淳認為涉案電腦長時間脫離其控制,已經無法顯示使用期間的原始存儲信息,不能排除涉案電腦中硬碟被更換,硬碟內數據被添加、篡改、刪除等操作可能。
二審判決:根據在卷證據,段真淳在其工作電腦中放置大量淫穢視頻和照片的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該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且亦違背公序良俗,公司解僱合法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經雙方簽署的面談筆錄中記載了面談期間段真淳與公司其他員工在其工作電腦上找到了大量淫穢文件,其中兩個文件夾有打開過的記錄,並向公司承認其不應該在公司電腦上儲存這些淫穢文件。現二審中其僅以面談後的電子郵件主張該面談筆錄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有悖常理,難以令人信服。
段真淳雖主張硬碟內數據有被添加、篡改、刪除等操作可能,但並無任何證據可予以佐證;雖對司法鑑定意見書、公證書有異議,但是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
故本院亦認為,根據在卷證據,段真淳在其工作電腦中放置大量淫穢視頻和照片的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該事實存在。該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且亦違背公序良俗,本院對段真淳提出嚴正批評,並認定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之行為並無不當,對段真淳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段真淳的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有侵權請聯繫作者及時刪除。
2019年3月12日,公司以段真淳工作電腦中存有大量淫穢圖片和視頻(共計64.8gb),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和基本職業規範為由書面通知段真淳解除勞動關係。
同日,公司向段真淳出示離職證明,段真淳于當日離職。
公司《使用技術資源規定》規定:
4.4.2對於使用你的用戶識別碼或源於你的系統的所有活動,你負有責任;4.4.4……在系統中由你本人用戶名所產生的活動由你本人負責,即使這些活動是其他人所為;4.4.5你只能訪問本人的、公用的或你授權存取的文件和數據。這些文件和數據包括經過授權的視頻,電影,音頻,音樂和其他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傳播非法電影和音樂是被嚴格禁止的,並且這些非法音樂和電影不能存儲在本公司的網絡中;4.4.7你只能傳播和商務活動相關的媒體(音樂或者視頻)。出於個人娛樂目的而傳播媒體(廣播,電影,tv等)是被本公司設備和網絡嚴格禁止的。
該規定於2016年9月9日由段真淳簽字確認知悉。
公司提供的面談筆錄中載明:「我確認,我不應該在公司電腦上儲存這些淫穢片,但是我保證我沒有在公司看過。」。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從4755個縮略圖中發現大量不雅視頻或圖片內容,其中還包含有身份證、居住證等縮略圖信息,表明用戶存在保存、瀏覽不雅視頻或圖片的行為。……」
因為不同意公司的解僱決定,2019年3月19日,段真淳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413,572.7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段真淳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在公司電腦中放置淫穢視頻或照片,有違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解僱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段真淳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3,572.70元的訴訟請求。
首先,段真淳在公司《使用技術資源規定》及員工手冊中均簽字確認,且公司規章制度均對包括段真淳電腦在內的it設備作出過明確的使用規定,段真淳應系明知。
其次,段真淳的面談筆錄載明,段真淳確認其存在向公司電腦儲存淫穢視頻之行為。
再次,段真淳雖主張公司存在後台修改數據的可能性,但並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考慮到段真淳在公司電腦中放置淫穢視頻或照片,確有違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之初衷。故公司據此以段真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之行為,並無不妥,一審法院予以認同。段真淳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段真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段真淳認為涉案電腦長時間脫離其控制,已經無法顯示使用期間的原始存儲信息,不能排除涉案電腦中硬碟被更換,硬碟內數據被添加、篡改、刪除等操作可能。
二審判決:根據在卷證據,段真淳在其工作電腦中放置大量淫穢視頻和照片的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該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且亦違背公序良俗,公司解僱合法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經雙方簽署的面談筆錄中記載了面談期間段真淳與公司其他員工在其工作電腦上找到了大量淫穢文件,其中兩個文件夾有打開過的記錄,並向公司承認其不應該在公司電腦上儲存這些淫穢文件。現二審中其僅以面談後的電子郵件主張該面談筆錄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有悖常理,難以令人信服。
段真淳雖主張硬碟內數據有被添加、篡改、刪除等操作可能,但並無任何證據可予以佐證;雖對司法鑑定意見書、公證書有異議,但是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
故本院亦認為,根據在卷證據,段真淳在其工作電腦中放置大量淫穢視頻和照片的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該事實存在。該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且亦違背公序良俗,本院對段真淳提出嚴正批評,並認定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之行為並無不當,對段真淳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段真淳的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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