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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對網約工提供差別性勞動基準保護[朗讀]
我國現行的勞動立法沒有區分勞動者本身存在的個體差異性和對勞動法需求的特殊性,而是對所有勞動者提供統一調整與保護,導致存在對有些勞動者保護過度而對有些勞動者保護不足的雙重問題。建議借鑑有關國外立法,對特定類型的主體進行專門保護。第一,提供最低工資保護。勞動報酬權事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因而不論網約工是否能納入勞動法保護,都應該保障從業網約工的最低工資權利,享受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保護。同時,規範平台對網約工的考評方式和措施,防止平台變相侵犯網約工的勞動報酬權。第二,靈活適用休息休假基準。由於網約工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比較靈活,確實難以實行8小時工作制和休假制度。對此可以參考我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工時設計,規定工時的上限,並保證一旦網約工某次工作時間超時,就應當休息;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基礎,允許平台與網約工就加班時長和休假時間進行協商,並通過調休、補休等方式保證勞動者享有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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