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買1000台a型微波爐的合同,約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辦理託運手續,貨到付款。乙公司如期辦理了託運手續,但裝貨時多裝了50台b型微波爐。甲公司於3月13日與丙公司簽訂合同,將處於運輸途中的前述合同項下的1000台a型微波爐轉賣給丙公司,約定貨物質量檢驗期為貨到後10天內。3月15日,上述貨物在運輸途中突遇山洪爆發,致使100台a型微波爐受損報廢。3月20日貨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貨款,並要求退貨。顧客張三從丙公司處購買了一台b 型微波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微波爐發生爆炸,致張三右臂受傷,花去醫藥費1200元。
1.如乙公司在辦理完託運手續後即請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應否付款?為什麼?
2.乙公司辦理完託運手續後,貨物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
3.對因山洪爆發報廢的100台微波爐,應當由誰承擔風險損失?為什麼?
4.對於乙公司多裝的50台b型微波爐,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5.丙公司能否拒付貨款和要求退貨?為什麼?
6.張三可向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為什麼?
1.不應當。因為合同約定貨到付款,而實際上貨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後)履行抗辯權。
2.屬於甲公司。因為交付已經完成。
3.由丙公司承擔。因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意外滅失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4.乙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返還。因為屬於不當得利。
5.無權拒絕付款和要求退貨。因為合同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丙公司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視為質量符合要求。
6.張三可向丙公司索賠,也可向乙公司索賠。因為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損害,受害人有權向其製造者或銷售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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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買賣合同和運輸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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