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直接關係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的繁榮。金融風險突發性強、危害性大、波及面廣,金融案件數量持續攀升、複雜度高、專業性強,金融審判面臨的挑戰與日俱增。新形勢下,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的司法保障職能,積極助推金融審判改革創新,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以2016年至2018年焦作全市兩級法院審理的金融案件為研究樣本進行了專項調研。
一、基本情況。
1。案件數量持續攀升。2016年至2018年,焦作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數量分別為32987件、41277件、40584件,其中金融案件數量分別為3667件、4957件、5216件,占民商事案件總數的比重分別為11%、12%、13%。金融糾紛案件持續上升,占民商事糾紛案件的比重逐步增加(見圖一)。
2。案件類型分布集中。受理的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以2018年為例,兩級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2630件,占金融案件總數的50%;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512件,占比30%;儲蓄存款糾紛、銀行卡糾紛、票據糾紛等占比5%(見圖二)。
3。涉案標的額較大。2016年至2018年,訴訟標的額超過1億的金融借款案件有8件,3000萬至1億的金融借款案件有60件。此類案件借款人多是急需現金,貸款期限不長,少則幾個月,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借款多涉及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類金融機構,借款標的額較大。
4。新類型案件數量多。大量金融c與抵押擔保、抵押擔保擔保等糾紛案件交織在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中出現了應收賬款質押等新的擔保類型,2018年,以應收賬款質押的金融借款案件就達22件。信用證、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等新類型案件逐漸增多。據統計,2015年以前受理的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件為4件,但2015年以後該類型案件突增,2015年6件,2016年15件,2017年16件,2018年21件。該類型案件涉及債權轉讓,涉案標的額較大,審理難度加大,對審判的專業性要求較高。
二、問題分析。
1。到期貸款回收不積極,未及時通過訴訟實現債權。
在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人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係取得貸款,這種情況下,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多次。以2018年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存在續貸的達1600件。一些案件貸款到期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機構只是每年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不是通過訴訟主張債權,多次向借款人、擔保人催收的案件比例達90%以上。一些案件金融機構為規避訴訟時效,起訴借款人後又撤回起訴。2018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撤訴案件為355件,按撤訴處理4件。不少案件由於金融機構不及時行使訴權,而是採取各種方式長期催要無果後才訴至法院,因事過境遷,有關企業已倒閉或瀕臨破產,有的自然人借款人身負重債無力償還,即使最終獲得勝訴判決也難以執行到位。2018年,該類案件執結率為12%,執結率較低。
2。「保證」擔保成為主要擔保形式,不利於金融機構實現債權。
在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擔保是強化信貸管理、減少信貸風險的重要法律制度。除涉國有銀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採取抵押擔保或保證加抵押擔保外,占金融借款案件絕大多數的農村信用社、地方商業銀行、焦作中旅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自然人或公司,這類貸款業務擔保形式主要為保證。2018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僅有保證人擔保的案件為265件,占金融借款案件的10%。有些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雖有擔保人擔保,但很多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家庭資產不足以償還借款,有的甚至連其基本生活也難以保障,這些擔保實際形同虛設;有的明知借款人資信較差,放貸風險較大,但只要有擔保人便給予放貸。實際上,有的借款人與擔保人互為保證擔保,據統計,僅2018年存在借款人與擔保人互為保證擔保的案件就有46件;有的擔保人在多起貸款中擔保,根本無力履行擔保責任,導致連串不良貸款的產生,相應糾紛多發。
3。金融信用缺失,借款人惡意逃避還貸。
金融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根到底是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而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由於符合市場規範的信用體系仍然不夠完善,使市場主體的行為缺乏必要的約束,在金融領域主要表現在金融借貸違約行為突出。一些借款人在借款時就不講誠信,虛構借款用途、提供虛假的資產證明或是虛假擔保物,這些人往往在借款之初,就具有違約還貸或逃避還貸的意圖;一些借款人一遇到經營困難,便摒棄誠信原則,找出種種理由拖延,或者轉移財產,逃避到期債務的履行。在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提供虛假的資產證明的案件較多,僅2018年存在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的案件就有86件,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比例為3%。
4。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
金融機構內部業務的審批和授權隨意性較大,監督不到位,造成必要的審批和經辦過程「走過場」,為一些工作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實踐中,存在工作人員利用客戶信任以及金融機構自身類似國家信用的權威,在從事金融工作中利用金融機構場所、工作人員身份從事詐騙、違規發放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給金融機構及其客戶造成經濟損失,導致金融糾紛的發生。2018年,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達600多件,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23%。刑民交叉問題也成為法院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難點問題。
三、對策建議。
1。探索金融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機制。
「在相對獨立的金融審判庭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群體組成的專業性審理團隊,在案件審理的效率方面,可以體現出分工細化之後的比較優勢這一經濟學原理」。結合金融案件的審判特點,綜合運用督促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對小額借款、按揭貸款、信用卡還款、保險合同等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糾紛優先適用督促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對借貸金額巨大、借款人保證人眾多,以及票據、證券等重大、新穎或複雜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同一金融機構、案情類似的批量案件,儘可能集中開庭、集中宣判。要進一步探索完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督促程序,鼓勵各金融機構通過督促程序主張債權,指導各基層法院積極受理關於支付令的申請,實現金融案件適用督促程序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同時鼓勵各金融機構在簽訂金融借款合同時,引入公證條款,通過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通過申請支付令、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等多種形式,快速回收金融貸款。
2。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要認真總結保險行業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成功經驗,聯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分局等機構,成立金融糾紛訴調對接中心,並制定關於建立金融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規範性文件。聘請金融領域的專家作為專職調解員,建立金融糾紛案件調解專家庫,發揮專業資源優勢,防範和化解金融糾紛。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的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依託金融糾紛訴調對接中心,加強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促進金融糾紛依法、公正、高效解決,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金融審判領域拓展巡迴審判、訴調對接、普法宣傳「三位一體」工作機制,選擇涉金融典型案件,到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開展巡迴審判,組織當地群眾、基層幹部、銀行工作人員、貸款企業及個人旁聽庭審,邀請金融糾紛專業調解員現場調解,通過以案釋法,現場法治宣傳,倡導守法誠信守約的金融市場風尚。
3。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風險防範機制。
「法院在進行金融審判的過程中,應合理平衡有效扶持與有限介入的關係,防範可能因金融創新而出現的隱含風險。」金融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利益相關人眾多,易引發連鎖訴訟或群體糾紛,可能危及銀行金融資產安全、企業生存發展乃至一方社會穩定。因此,要聯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分局建立重大敏感案件的預警、處理機制。凡金融機構涉訴標的額超過1億元以上的案件,法院要在立案後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分局。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功能,針對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時發現,及時反饋,為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查堵漏洞、防範風險提出司法建議,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傳導和擴大。
4。探索與金融監管機構良性互動機制。
聯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支行、銀監分局以及各主要商業銀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涉及金融風險防範與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況,交流金融領域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聯合各金融監管部門召開金融審判實務專題研討會,邀請金融領域、法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研討,加強金融司法研究,推動金融法治理論與金融審判實踐的深度融合,為金融審判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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