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閱對賭協議文本:翻閱協議里是否有類似「因不可抗力(如非典等傳染疾病、自然災害、戰爭等)致使無法正常履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款,從而據此免除相應責任。
(2)首先,企業需要統計受疫情影響所造成的損失,聯繫上下游企業以及戰略合作夥伴,調整經營策略,預估未來收益,對企業現在的估值進行重新評估並製作商業計劃。
其次,企業與投資方公平協商延長對賭期限或變更對賭條件等,並達成相關書面協議。
第三,企業需尋找多元化投資關係,增加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四,投資方一般專業投資人居多,需要針對企業現有狀況,做好相應輔導工作。
(3)若企業與投資方協商同意履行對賭協議的,不得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例如:抽逃出資等,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減資或者製作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3條、2019年11月1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條第1款、《公司法》35條、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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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投資方入股的企業因對賭條件未達成,導致對賭失敗,投資方要求企業履行對賭協議,如何應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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