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的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的保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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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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