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故:精神病人並不能同等於無行為能力,只有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才是無行為能力人,即便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作為限制行為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故:精神病患者所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的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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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故:精神病人並不能同等於無行為能力,只有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才是無行為能力人,即便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作為限制行為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故:精神病患者所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的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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