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先的法定義務而簽發的禁訴令
在某些情況下,訴訟當事人負有不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在先法定義務,如雙方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或者管轄協議,案件的管轄權專屬於某一仲裁機構或某一法院,而一方當事人違反這種在先的契約義務,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可以簽髮禁止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繼續參與外國訴訟的禁訴令。
在英國,通常只要證明一方當事人已啟動的外國訴訟程序違反了有效的排他性英國法院管轄條款或英國仲裁條款,則可以證明外國訴訟行為本身的無理取鬧性或壓迫性,法院即可頒布禁訴令。例如,在「the angelic grace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船舶租賃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應當指定兩名仲裁員在倫敦仲裁」。本案中,「the angelic grace」號的船東為巴拿馬人,其准予本船舶的義大利承租人從格蘭德河運輸糧食至義大利。「the angelic grace」號在義大利與一駁船相撞,兩艘船均受損。船東遂在英國商事法院提起訴訟,尋求一份聲明,即由此事故引起的索賠或交叉索賠將提交倫敦仲裁,同時限制承租人在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本案承租人向義大利法院提起訴訟。
英國商事法院批准了船東的聲明申請,認為仲裁糾紛和義大利訴訟程序解決的爭議事項都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商事法院表示,如果義大利的訴訟繼續進行,船東將受到真正的侵害,因為他們可能面臨義大利法院裁決的約束,導致仲裁權利受損。此外,承租人也將無法依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的規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義大利法院應暫停義大利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義大利承租人提起的訴訟是無理取鬧的。因此,英國商事法院向承租人頒布了禁止其繼續參與義大利訴訟的禁訴令。
與基於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不同,此時的禁訴令對外國司法管轄權的干預性較小,是當事人之間私人利益的協商與安排,因此基於在先的承諾義務而簽發的禁訴令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
基於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
當外國訴訟行為將違反本國的公共政策時,本國法院對即將進行的外國訴訟或正在發生的外國訴訟可能簽發國際禁訴令。對於國際平行訴訟而言,真正使本國法院不安的,實際上是認為外國訴訟的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將干擾本國法院已然確立的司法管轄權。
法律是國家公共政策的工具,是國家根本利益的體現。當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規範某一特定跨國活動方面都有利益需求,但卻試圖制定和執行截然不同的政策時,便產生了國際司法管轄權衝突。司法實踐中,本國法院可能基於對當地公共政策的維護而簽髮禁止外國訴訟的禁訴令。但是,當外國法院認為其管轄權是正當的、合理的,同樣可以簽發反禁訴令,禁止對其司法程序加以不當干預。從這個意義上說,基於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又被描述為「管轄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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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訴訟當事人負有不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在先法定義務,如雙方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或者管轄協議,案件的管轄權專屬於某一仲裁機構或某一法院,而一方當事人違反這種在先的契約義務,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可以簽髮禁止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繼續參與外國訴訟的禁訴令。
在英國,通常只要證明一方當事人已啟動的外國訴訟程序違反了有效的排他性英國法院管轄條款或英國仲裁條款,則可以證明外國訴訟行為本身的無理取鬧性或壓迫性,法院即可頒布禁訴令。例如,在「the angelic grace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船舶租賃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應當指定兩名仲裁員在倫敦仲裁」。本案中,「the angelic grace」號的船東為巴拿馬人,其准予本船舶的義大利承租人從格蘭德河運輸糧食至義大利。「the angelic grace」號在義大利與一駁船相撞,兩艘船均受損。船東遂在英國商事法院提起訴訟,尋求一份聲明,即由此事故引起的索賠或交叉索賠將提交倫敦仲裁,同時限制承租人在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本案承租人向義大利法院提起訴訟。
英國商事法院批准了船東的聲明申請,認為仲裁糾紛和義大利訴訟程序解決的爭議事項都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商事法院表示,如果義大利的訴訟繼續進行,船東將受到真正的侵害,因為他們可能面臨義大利法院裁決的約束,導致仲裁權利受損。此外,承租人也將無法依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的規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義大利法院應暫停義大利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義大利承租人提起的訴訟是無理取鬧的。因此,英國商事法院向承租人頒布了禁止其繼續參與義大利訴訟的禁訴令。
與基於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不同,此時的禁訴令對外國司法管轄權的干預性較小,是當事人之間私人利益的協商與安排,因此基於在先的承諾義務而簽發的禁訴令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
基於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
當外國訴訟行為將違反本國的公共政策時,本國法院對即將進行的外國訴訟或正在發生的外國訴訟可能簽發國際禁訴令。對於國際平行訴訟而言,真正使本國法院不安的,實際上是認為外國訴訟的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將干擾本國法院已然確立的司法管轄權。
法律是國家公共政策的工具,是國家根本利益的體現。當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規範某一特定跨國活動方面都有利益需求,但卻試圖制定和執行截然不同的政策時,便產生了國際司法管轄權衝突。司法實踐中,本國法院可能基於對當地公共政策的維護而簽髮禁止外國訴訟的禁訴令。但是,當外國法院認為其管轄權是正當的、合理的,同樣可以簽發反禁訴令,禁止對其司法程序加以不當干預。從這個意義上說,基於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又被描述為「管轄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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