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種:(1) 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7條)(2)被迫辭職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3)一至十級傷殘期間的主動解除(《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36條、37條)。
由於勞動關係的解除時間涉及工資支付的截止日、經濟補償金的金額(解除日會涉及基數及工作年限的確定)、仲裁時效的起算等,因此準確地界定勞動關係的解除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解除時間的確定一般取決於解除通知的方式,實踐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種是勞動者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解除的方式。前一種方式由於是法律明定的方式,因此解除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但後一種方式由於法律未明確規定,因此解除時間確定起來比較困難,這體現在一方面實務中對勞動者是否可以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進行解除的通知本就認識不一,另一方面即使在肯定的主張者當中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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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動關係的解除時間涉及工資支付的截止日、經濟補償金的金額(解除日會涉及基數及工作年限的確定)、仲裁時效的起算等,因此準確地界定勞動關係的解除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解除時間的確定一般取決於解除通知的方式,實踐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種是勞動者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解除的方式。前一種方式由於是法律明定的方式,因此解除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但後一種方式由於法律未明確規定,因此解除時間確定起來比較困難,這體現在一方面實務中對勞動者是否可以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進行解除的通知本就認識不一,另一方面即使在肯定的主張者當中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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