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利用電商平台與商戶之間的結算規則惡意退款侵犯他人財產,此類案件涉及行為人、電商及商戶三元主體,系新型三角詐騙案件,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龐某在攜程網上頻繁購買機票後,再立即向攜程網申請退票退款。明知申請成功後,利用攜程網部分機票退票後狀態變更有延遲的規則漏洞,繼續在網上值機後乘機;或者向航空公司改簽後乘機或再次退票共計28次,造成攜程網損失人民幣11萬餘元。
【裁判】。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且屬數額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等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龐某沒有上訴,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對於本案行為性質的認定,筆者認為龐某利用結算的後置性,隱瞞已經獲得攜程網退款的事實,向航空公司惡意申請退款,使航空公司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而進行了退票或提供航空服務的處分行為,導致攜程網遭受損失。案件中的被騙者與被害人發生錯位,且被騙者處分了其自己的財產,系新型三角詐騙案件,行為人的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1.被害人的確定。
從結果歸屬原理看,本案的被害人應當是攜程網。我們在確定被害人時,應當根據結果歸屬原理來進行判定。在通常的結果歸屬中,對於盜竊罪或者詐騙罪,必須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結果歸屬於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或者欺騙行為。也就是說,承擔行為人盜竊行為或者欺騙行為所致財產損失結果的,是被害人。由此可見,實際受到侵害的未必是被害人,但被害人一定是受到侵害的,因此沒有受到損害的航空公司不可能成為被害人。反觀攜程網,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航空公司進行了退票行為或者提供了飛行服務,從而使攜程網承擔了相應的債務,遭到了損失,該損失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根據結果歸屬的原理,攜程網的損害後果應歸屬於龐某的行為,因此,本案的被害人應當是攜程網。
2.犯罪對象的釐清。
在收到行為人的退款申請後,攜程網向其支付退款,此時,其二者之間只是撤銷了合同,攜程網並沒有受到損失。在行為人向航空公司要求值機或者申請退票並獲得航空公司的退票款或者飛行服務後,航空公司支付了相應的機票費用或者執飛成本,而相應的費用將由攜程網依據結算規則進行支付,也就是說攜程網的債務被增加了。債務是一種消極財產,這種消極財產的增加,可以說是一種財產性利益的損失,也就是說本案中攜程網遭受損失的是財產性利益。
3.本案系一起新型的三角詐騙案件。
當被騙人(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時,行為人對受騙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產,可以稱之為受騙人處分他人財產的三角詐騙。值得注意的是,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即受騙人處分本人財產的三角詐騙,即新型的三角詐騙。在這種情況下,受騙人處分的不再是被害人的財產,而是受騙人本人的財產,但其處分行為卻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這是新型三角詐騙與普通的三角詐騙罪最大的不同。而本案正是一起新型三角詐騙案件。
首先,航空公司因龐某的欺騙行為陷入了錯誤認識,並因此處分了自己的財產。本案中,航空公司因龐某隱瞞了已經退票的事實,誤認為龐某持有有效的機票,並因此向龐某支付退款。而航空公司向行為人退出的機票費,是航空公司自己的財產,並非攜程網的財產,航空公司處分的是其自己的財產。
其次,航空公司系以法律、交易習慣認可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對被騙者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應當限於被害人的指示或者法律、交易習慣的認可,因為被害人的指示是一種被害人提前明示的接受被騙人處分行為約束的意思表示,而法律、交易習慣的認可則是被害人對接受約束的默認,這是一種被害人意志的體現,唯此才能使被騙人交付財產的行為具有處分的意思表示。攜程網與航空公司之間系代理合同關係,攜程網系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可以為其銷售機票。客戶通過攜程網站購買航空公司的機票,效力及於航空公司,因此對於客戶向其提出的退票申請,航空公司有支付的義務。因此,航空公司系根據法律的規定向行為人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最後,攜程網的財產性利益因航空公司的處分行為而受到損失。航空公司向龐某支付了退款後可以根據結算規則,就相關機票向攜程網要求支付,其利益並未遭受損失。而攜程網具有向航空公司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也就是說其負擔的債務增加了。財產性利益損失包括積極的財產的減少或者消極的財產的增加,本案就是對攜程網的財產的消極的增加,令攜程網承擔了其本不應承擔的債務。因此,攜程網因航空公司的處分行為而遭受了損失。
綜上所述,龐某實施欺騙行為使航空公司陷入錯誤認識繼而向龐某支付退款,航空公司的處分行為給攜程網增加了負債,致使攜程網遭受損失,完全符合新類型三角詐騙的構成要件,因此,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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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電商平台結算規則惡意退款構成詐騙罪上海長寧法院判決被告人龐某詐騙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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