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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某船員對被申請人某船員管理公司就船員聘用合同糾紛提起仲裁案[朗讀]

回答:1 2022-02-26 00:16:39
@save
【案情簡介】。
本案申請人是一漁船大副,被申請人是一家船員管理公司。2015年8月22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一份《船員聘用合同》,聘用申請人擔任「z」輪大副,合同期限為8±1個月。2017年1月16日,被申請人又與申請人簽訂了一份《船員上船服務協議》,將申請人外派到「z」輪上擔任內配大副職務,合同期限為10個月,自登船之日起至離船止,每月工資報酬為人民幣17,000元。2015年8月22日,申請人從舟山港登上「z」輪。2017年10月28日11時許,「z」輪在秘魯大西洋從事裝貨轉載作業,申請人在「z」輪第3艙檢查堆放的魚包時,從2米多高處摔落到艙底,致右腿受傷。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外派的「z」輪上工作時致身體受傷,被申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332,065.98元(含醫療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交通費、司法鑑定費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協商不成,故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爭議焦點】。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2.申請人由於受到人身傷害,是否有權要求被申請人進行賠償?3.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具體賠償金額應該如何計算。
【裁決結果】。
(一)關於爭議焦點。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船員上船服務協議》是根據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第二十九條所簽訂的。因此,本案將以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作為適用法規,並結合《船員上船服務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仲裁庭認為申請人在上船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既可以根據侵權法律向「z」輪的船舶所有人主張權利,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係向被申請人主張賠償。同時,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應該就這一過失向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具體賠償標準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酌定。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仲裁庭認為,因被申請人未安排申請人與僱傭者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申請人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只能委託司法鑑定機關進行鑑定是可以理解的,但由於鑑定機構未通知被申請人到場確認,且被申請人對其程序提出質疑,仲裁庭對第221號鑑定意見書不予採信。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因在「z」輪上任職時而受傷是雙方均認可的事實,在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鑒於被申請人並未另行舉證證明申請人的傷殘等級或不構成等級,仲裁庭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因此,仲裁庭在計算具體的賠償數額參照「職工工傷十級傷殘進行計算」,是較為合理的。
(二)關於賠償金額的計算。
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除墊付醫療費外的剩餘醫療費人民幣16,305.98元,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1,848.00元,3個月的住院期間基本工資人民幣45,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92,82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8,8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人民幣5,304元,其餘費用仲裁庭不予支持。綜上,仲裁庭認定申請人可以獲得支持的合理金額為 170,117.98元。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置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屬於海商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不同於一般的勞務糾紛,有關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的案件,當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訴的,不受勞動仲裁程序前置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十七條規定:「依法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為船員用人單位。使用未與船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船員的單位,為船員用工單位。船員服務機構向船員用人單位或船員用工單位提供船員服務,應當簽訂船員配員服務協議或者勞務派遣協議。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船員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費用、意外傷亡保險和社會保險、違反協議的責任等,並將船舶配員服務協議的內容告知有關船員。」。
《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向船員提供船員服務業務,應當與船員簽訂船員服務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本案在法律上最重要的爭議點就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的性質。單就合同內容而言,上船協議的性質更加接近委託或者中介服務合同,但是綜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具體的履行行為,例如在船員受傷後為船員安排各種治療及回國事宜,為船員繳納社保等,可以看出被申請人並不僅僅是接受船東的委託將申請人介紹到該船上工作。本案中,申請人亦可以選擇船東起訴。但是該船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已經被拆,船東實際上也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因此,根據《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內容,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並未履行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保證申請人與相關方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申請人喪失了本可依據勞動法律關係主張工傷賠償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語和建議】。
我國是船員外派大國,船員的利益關係到國家穩定,尤其是在目前疫情期間,船員換班面臨著極大的困難,船員在船上超時工作,無法下船,身體及精神狀況都面臨著極大的考驗。因此,做好船員利益的維護對海運業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船員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簽字。最重要的是,要與船東簽訂勞務或勞動合同。如果不能與船東簽署合同,應當保證與船員管理公司簽訂勞務或勞動合同。如同本案中的船員上船服務協議中的某些可能損害船員利益的條款,需要更加關注。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2022-02-27 0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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