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0日,寧波天天公司與寧波萬事通服裝有限公司簽訂了價值人民幣800萬元的服裝買賣合同,之後,天天公司簽發了萬事通服裝廠為收款人,到期日為2007年8月底的800萬元商業匯票一張,寧波華茂集團為該匯票進行擔保。2月10日萬事通公司將該匯票轉讓給王某,王某於2月20日把匯票交與寧波銀行進行承兌,匯票到期後王某持匯票要求寧波銀行付款,寧波銀行以天天公司在銀行缺乏資金為由拒付。王某要求華茂付款時,華茂集團稱王某應該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後華茂集團才承擔付款義務。
請問:(1)此案中哪些屬於票據關係?此案中有哪幾種非票據關係。
寧波天天公司與寧波萬事通服裝有限公司簽訂了價值人民幣800萬元的服裝買賣合同是非票據關係。
(2)寧波銀行和華茂公司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對票據抗辯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與持票人的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3、對於非善意取得票據者和無代價或者以不相當代價取得票據者的抗辯,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4、票據債務人不得以他人與持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寧波銀行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華茂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擔保人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不能抗辯。
(3)如果寧波銀行不是因為天天公司在銀行缺乏資金,而是因為匯票金額小寫為8千萬,而大寫金額為八百萬的話而拒付,請問能否拒付,為什麼?如果寧波銀行2月20日拒絕承兌該匯票,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王某怎麼辦?
如果寧波銀行不是因為天天公司在銀行缺乏資金,而是因為匯票金額小寫為8千萬,而大寫金額為八百萬的話而拒付,可以拒付,這是對物的抗辯,即匯票本身存在問題。因為銀行拒絕承兌的情形中有這樣一條:匯票票面金額大小不一致。所以可以拒付。再追索權的票據時效,其應用應注意三個問題: (1)僅限於再追索。所謂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償追索而獲得再追索權進行的追索。(2)僅限於向前手行使,但不限於直接前手。再追索權仍可以不依票據債務承擔的順序行使,但僅限於對前手行使,再追索權人對自己的後手無迫索權。(3)起算日和期間。再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為自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所謂清償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所進行的清償之日;所謂被起訴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訴訟之日,一般應為收到起訴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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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此案中哪些屬於票據關係?此案中有哪幾種非票據關係。
寧波天天公司與寧波萬事通服裝有限公司簽訂了價值人民幣800萬元的服裝買賣合同是非票據關係。
(2)寧波銀行和華茂公司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對票據抗辯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與持票人的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3、對於非善意取得票據者和無代價或者以不相當代價取得票據者的抗辯,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4、票據債務人不得以他人與持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寧波銀行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華茂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擔保人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不能抗辯。
(3)如果寧波銀行不是因為天天公司在銀行缺乏資金,而是因為匯票金額小寫為8千萬,而大寫金額為八百萬的話而拒付,請問能否拒付,為什麼?如果寧波銀行2月20日拒絕承兌該匯票,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王某怎麼辦?
如果寧波銀行不是因為天天公司在銀行缺乏資金,而是因為匯票金額小寫為8千萬,而大寫金額為八百萬的話而拒付,可以拒付,這是對物的抗辯,即匯票本身存在問題。因為銀行拒絕承兌的情形中有這樣一條:匯票票面金額大小不一致。所以可以拒付。再追索權的票據時效,其應用應注意三個問題: (1)僅限於再追索。所謂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償追索而獲得再追索權進行的追索。(2)僅限於向前手行使,但不限於直接前手。再追索權仍可以不依票據債務承擔的順序行使,但僅限於對前手行使,再追索權人對自己的後手無迫索權。(3)起算日和期間。再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為自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所謂清償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所進行的清償之日;所謂被起訴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訴訟之日,一般應為收到起訴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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