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小伙子王某與女友李某相識兩月後即閃婚,但婚後不久鬧離婚。庭審中,雙方對返還彩禮各執一詞。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李某向王某返還彩禮五萬元。
2017年6月,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確定了戀愛關係。王某依鄉俗給付了李某彩禮10萬元。之後,雙方於2017年8月登記結婚。婚後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等經常爭吵。2018年1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吵,李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從此雙方再未共同生活。隨後,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要求李某返還十萬元彩禮。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與李某從相識到結婚時間較短,婚後又未認真對待處理家庭事務,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至於王某要求李某返還十萬元彩禮的問題。考慮到雙方均處農村,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王某為支付彩禮負債較多,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等因素,一審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李某向王某返還彩禮金五萬元。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王某與李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屬閃婚閃離,且共同生活時間不到四個月,此後一直分居,考慮到雙方在婚姻中的過錯、農村的風俗良俗及王某的實際經濟情況,法院酌情判決李某向王某返還五萬元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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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閃婚閃離,十萬彩禮退五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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