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概念。
海商法第165條規定:「船舶碰撞,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得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得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與本法第3條所指船舶碰撞得任何其她非用于軍事得或者政府公務得船艇。」第170條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她船舶發生碰撞,但就是使其她船舶以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她財產遭受損失得,適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得規定。」而第3條規定:「船舶就是指海船與其她海上移動式裝置,但用于軍事得、政府公務得船舶與20總噸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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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65條規定:「船舶碰撞,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得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得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與本法第3條所指船舶碰撞得任何其她非用于軍事得或者政府公務得船艇。」第170條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她船舶發生碰撞,但就是使其她船舶以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她財產遭受損失得,適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得規定。」而第3條規定:「船舶就是指海船與其她海上移動式裝置,但用于軍事得、政府公務得船舶與20總噸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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