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房子怎麼分?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房產,而在房產證上也登記的就是男方的名字。在結婚後,房貸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等到供完房子以後,房子已經升值了4倍多。如果這個時候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請離婚,那麼作為家庭財產中的大頭,這套房子應該怎麼樣分配呢?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房產,而在房產證上也登記的就是男方的名字。在結婚後,房貸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等到供完房子以後,房子已經升值了4倍多。如果這個時候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請離婚,那麼作為家庭財產中的大頭,這套房子應該怎麼樣分配呢?
二、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購買方。
由於房價的居高不下,不少未婚女子在挑選伴侶時,都會將房子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指標。可是,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台,不少美女的願望可能會落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即使婚後一起償還貸款,房子還應該歸婚前買房的一方。結果:房子歸男方,但男方應支付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釋,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離婚後,房子仍歸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
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律師說法:新婚姻法明確房子,卻易傷感情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
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自從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台後,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對婚前財產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且由於此類案例的判決,使得許多新婚夫婦為了在房產證上加一個名字而爭得不可開交,因此也影響了雙方的感情。其實,婚姻中最穩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讓房子傷了感情是愚蠢的行為。
三、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的分割。
1、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房產的首付款為支付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約定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增值部分沒有約定的,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方名下,離婚時,房貸仍未付清的,則視為取得房產人的個人債務。
四、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房產怎麼分配?婚前財產如何判定?
1、婚前貸款買房在離婚進行房產分配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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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貸款離婚怎麼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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