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女方王某甲與男方王某乙於2012年11月29日在重慶市渝北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於2013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丙。王某甲系成都市某部隊現役軍人,王某乙系重慶市公務員,婚後雙方因工作原因長期兩地分居,且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產生裂痕。王某乙於2015年8月、2017年3月兩次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甲均表示不同意,並向法院提交部隊公函,其單位表示現處于軍隊改革關鍵時期,希望法院尊重現役軍人意願維持婚姻,遂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駁回王某乙起訴。
法院判決生效後,雙方感情仍未改善,王某乙準備再次起訴離婚,王某甲遂向四川省婦聯反映生活問題,為保證此糾紛順利解決,四川省婦聯將該案轉至重慶市婦聯,2017年6月20日,重慶市渝北區婦聯委託渝北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受案後,調委會立即開展調查調解工作。王某甲系現役軍人,其婚姻受到我國法律特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因此,本案申請人王某甲對於是否離婚有著決定權。然而婚姻關係的維持,終究建立在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之上,現男方王某乙堅決要求離婚,並且多次起訴至法院,儘管法院尊重王某甲意願駁回王某乙起訴使得二人婚姻關係得以延續,但王某甲依舊承受著來自男方堅決訴請離婚的壓力,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負面影響,婚姻處於不穩定狀態,加之本案發生在軍隊改革關鍵時期,妥善處理此糾紛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個人幸福,也關乎社會對軍人利益的保護、對軍隊建設的支持。
鑒於當事人之間分歧明顯、互不妥協,調解員便充分利用第三方優勢展開「一對一」「背對背」調解工作,盡力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對堅持要求起訴離婚的男方王某乙,調解員首先告知其法律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規則,使其明白在女方王某甲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採取多次訴訟離婚的方式徒勞無益,只有調解才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選擇,引導其以理性的態度積極與女方協商溝通,為雙方打造良好的調解基礎;其次,結合本案當事人因工作原因長期兩地分居的客觀事實,調解員憑藉豐富的生活經驗對男方進行婚姻家庭輔導,指出雙方系軍婚,相比其他家庭經營婚姻確屬不易,男方身為軍屬在婚姻中需要做出一定犧牲,但其面對的困難也並非不能克服,故勸其謹慎考慮離婚問題;最後,在男方依舊堅持離婚的立場下,調解員結合司法實踐和調解實務對王某乙提出的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的請求展開分析,指出其要求女兒撫養權及要求女方返還31萬元款項的意願實現起來極具難度,故勸其在女方占據法律優勢地位的情況下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做出妥協讓步。
對於女方王某甲,因其工作原因無法組織當面調解,兩位調解員及婦聯幹部便通過電話、qq等通訊方式進行遠程調解。在充分轉達男方意見後,調解員依據豐富的調解經驗,首先分析出雙方感情的主要矛盾在於兩地分居,這一客觀因素阻礙了雙方溝通和夫妻感情的維繫,因此建議女方應做出適當調整,加強與男方溝通,儘量照顧家庭以挽回婚姻;其次,在男方態度確實無法改變時,調解員建議女方接受既有事實,以理性態度規劃未來生活,考慮離婚涉及的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促成其與男方達成一致協議。
【調解結果】。
經過當事人的謹慎考慮和調解員的不懈努力,半年後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在誰名下,由誰享有。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已經償還完畢,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女兒撫養問題:
(一)撫養權及探視權:女兒王某丙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每月1日可探望孩子,每次探望在8小時以內,男方探望女兒需在不影響女方生活、工作前提下進行並於24小時之前通知女方。在王某丙年滿十八歲之前,男方或其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帶其外出遊玩或居住。
(二)撫養費支付:男方自願於2018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向女方指定賬戶支付7000元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同時,男方向女方指定賬戶支付25萬元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從2018年起分三年支付,其中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萬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7.5萬元,今年6月30日前支付7.5萬元;女兒上大學期間所有學費、生活費用由男女雙方各付一半。
調解協議簽署後,當事人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該糾紛得以和平解決,當事人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軍人離婚案件,由於我國法律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與其他離婚案件能夠以訴訟途徑解決相比,此類糾紛在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請求離婚無法得到司法支持,只能通過調解途徑予以解決,因此在軍人離婚案件中,雙方僵持不下是常見現象,調解工作亦具有長期性特徵。結合本案,男方多次嘗試訴訟離婚,均被法院予以駁回,調解員首先告知其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心理預期,使其放棄徒勞無功,甚至會激化矛盾的訴訟途徑,選擇以調解方式營造和諧、理性的對話環境,奠定了雙方調解基礎。
其次,兩地分居是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的主要因素,這在軍婚案件中最為突出,客觀因素的存在使得夫妻雙方很難重歸於好,由此成為調解工作的一大困難。對此,調解員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在夫妻感情確實無法挽回的情況下將調解重心轉移到離婚涉及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上,以實際利益換取軍人一方在離婚意願上的讓步,從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特殊性和夫妻矛盾的典型性,需要採取個性化的調解策略外,軍人離婚案件的調解技巧與一般離婚案件存在共性,如當雙方隔閡較深時以「一對一」「背對背」的方式增進雙方溝通;當一方情緒化明顯,決策衝動時以「冷卻法」暫時擱置爭議;當一方心境低落,悲觀抑鬱時以「陪伴法」幫助其克服挫折,重拾對未來生活的信心等。只要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做到傾聽、勸解、講法、斡旋,始終以真誠、耐心、包容、理解的態度對待當事人請求,多數離婚案件便都能和平解決,最大程度發揮出調解制度無可比擬的優勢。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王某甲與王某乙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