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孩子探視權多久一次。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離婚撫養權的規定,但是對於孩子的探視權沒有規定多久一次,這個需要雙方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二、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行使探視權可以把孩子接走嘛。
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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