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屬人法指法人國籍所屬國的法律。要確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須確定法人的國籍。確定法人國籍的標準通常有如下幾種:(1)成立地說,即法人具有登記地(或批准地)國的國籍,因為法人是依一定國家的法律創設的。(2)住所地說,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國家就具有哪國國籍。但對於何處為法人的住所,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法人住所是指管理中心地,因為這裡是法人董事會做出重要決定和實行中央控制的地方。另一種意見認為,法人住所地是指營業中心地或開發中心地,因為它是進行活動的地方,並在活動中心地實現其目的。但由於營業中心地可以同時分散在幾個不同國家,因而這種主張在實際上很少採用。(3)控制說,或稱成員國籍說、資本控制說,即法人的資本控制在哪一國國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國的國籍,因為法人只不過是覆蓋在其成員身上的一層面紗,法人的國籍應依其成員的國籍來確定。(4)復合標準說,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結合起來確定法人的國籍。
一國究竟採取什麼標準確定法人的國籍,要考慮到本國及本國公民的權益,同時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以利於國際經濟的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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