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當事人劉某某,女,85歲,其夫已逝,育有三子三女,現身體狀況欠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照料。但長期以來劉某某隻由其長女時某甲負責照料,除次女時某乙偶爾給付贍養費外,其餘子女平日既未照顧老人,也未給付一分贍養費,更是很少看望,基本未履行贍養義務。
當事人劉某某為保障日常生活,向當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就本贍養糾紛申請調解,調委會隨即受理本案。
【調解過程】。
受理本案後,調委會對本案進行了解後進行了認真分析,認為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除時某甲照顧老人和時某乙給付贍養費外,其他子女在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都未給付贍養費用,造成劉某某生活處境的實際困難;二是時某甲長期在家獨自照料劉某某,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其外出務工增加經濟收入的可能性。獨自照料劉某某加大了其生活和經濟上的負擔,因而對其他兄弟姐妹心生不滿,尋求解脫。在此基礎上,調解員確定了從法律法規教育子女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從倫理道德出發促使子女們認識錯誤,以血緣親情促使互諒互讓達成和解的調解方案。
調解員多次電話聯繫劉某某的子女們,在調解員依法、以情的勸說下,他們同意一同到調委會接受調解。調解開始後,調解員首先告知當事雙方調解的程序、紀律等,隨後聽取雙方陳述,並圍繞贍養費金額及分擔、老人日常照料這兩個關鍵問題,據法說理,進行調解。
一是劉某某所需贍養費用的數額及分擔問題。劉某某的訴求是除時某甲外其餘5位子女每年各給付生活費1200元,在其生病住院時,所需醫療費用由6位子女共同承擔。調解員將《憲法》第49條「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向各位子女進行宣講,告訴他們作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並且告訴他們,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宣講法律法規後,調解員詢問各位子女的意見。次子時某丙表示:因為當年父母離婚時自己是跟著父親一起生活的,父親去世的時候其他兄妹也沒拿一分錢,所以他覺得自己沒有給母親贍養費的義務。調解員隨即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說:「贍養是一種義務,這種義務並不存在什麼前提,不管是否進行了撫養,你的贍養義務都是存在的」。聽到調解員的講解,子女們意識到贍養老人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倫理道德上都是應該承擔的,最終就贍養費分擔問題達成一致?
二是劉某某的日常照料問題。劉某某年事已高,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有人照顧,但幾個子女在安排其在何處養老的問題上又有了分歧。時某甲表示自己已經年滿60歲,身體狀況和精力大不如前,不能再照顧母親,主張由幾個子女輪流照顧。但另外5個子女卻均認為劉某某在時某甲處生活時間長,感情深厚,生活習慣也相同,更換居住地點不利於劉某某的身心健康,希望由她繼續負責照顧,或者將劉某某送入敬老院,接受專業的照料。調解員見此,又詳細與子女們分析了將劉某某送敬老院照顧可能存在的弊端,比如老人能否接受離家養老?在傳統家庭式養老觀念下,有子女而將老人送入敬老院會不會引起社會輿論的非議?子女能不能接受敬老院價格等等。在耐心分析了敬老院生活存在的潛在問題後,調解員轉而以情開導、勸說時某甲繼續照料母親的同時,也做其餘子女思想工作,希望他們設身處地想想時某甲獨自照顧老人的艱辛,勸導兄妹間要相互理解、關懷。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導,子女們經過協商,最後決定還是由時某甲繼續照顧母親,並時常看望老人。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努力,當事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簽訂人民調解協議如下:
一、劉某某繼續在時某甲家中居住,由其負責照顧劉某某的日常起居飲食,其每年無需給付1200元的贍養費用。
二、其餘5名子女每年各付1200元的贍養費用,上述費用自2018年5月起,在每年6月底前給付給時某甲,此款項由時某甲統一支出,至劉某某百年歸逝為止。
三、如果劉某某生病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憑票據由6個子女平均分擔,護理費按照實際產生費用,也由6個子女均擔。在分擔前先行由時某甲墊付,如時某甲不能獨自墊付,則由大家共同墊付,出院後再具體清算。
四、劉某某百年歸逝後,喪葬費用由6個子女均攤。
調解員在事後回訪中了解到,子女們都按時履行了協議,劉某某繼續在時某甲家中居住,其餘5名子女已將贍養費用給付時某甲,劉某某和子女均對調解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案例點評】。
贍養糾紛發生於家庭親屬之間,在調解此類矛盾糾紛時,應當從維護親情關係和睦出發,找准矛盾糾紛癥結,法、理、情交融進行調處。本案中,調解員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出發,以親情倫理、社會輿論為突破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作為子女的當事人,最終調解成功,圓滿解決了這一矛盾糾紛。同時,通過本案的成功調處,也對周圍群眾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傳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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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劉某某,女,85歲,其夫已逝,育有三子三女,現身體狀況欠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照料。但長期以來劉某某隻由其長女時某甲負責照料,除次女時某乙偶爾給付贍養費外,其餘子女平日既未照顧老人,也未給付一分贍養費,更是很少看望,基本未履行贍養義務。
當事人劉某某為保障日常生活,向當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就本贍養糾紛申請調解,調委會隨即受理本案。
【調解過程】。
受理本案後,調委會對本案進行了解後進行了認真分析,認為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除時某甲照顧老人和時某乙給付贍養費外,其他子女在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都未給付贍養費用,造成劉某某生活處境的實際困難;二是時某甲長期在家獨自照料劉某某,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其外出務工增加經濟收入的可能性。獨自照料劉某某加大了其生活和經濟上的負擔,因而對其他兄弟姐妹心生不滿,尋求解脫。在此基礎上,調解員確定了從法律法規教育子女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從倫理道德出發促使子女們認識錯誤,以血緣親情促使互諒互讓達成和解的調解方案。
調解員多次電話聯繫劉某某的子女們,在調解員依法、以情的勸說下,他們同意一同到調委會接受調解。調解開始後,調解員首先告知當事雙方調解的程序、紀律等,隨後聽取雙方陳述,並圍繞贍養費金額及分擔、老人日常照料這兩個關鍵問題,據法說理,進行調解。
一是劉某某所需贍養費用的數額及分擔問題。劉某某的訴求是除時某甲外其餘5位子女每年各給付生活費1200元,在其生病住院時,所需醫療費用由6位子女共同承擔。調解員將《憲法》第49條「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向各位子女進行宣講,告訴他們作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並且告訴他們,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宣講法律法規後,調解員詢問各位子女的意見。次子時某丙表示:因為當年父母離婚時自己是跟著父親一起生活的,父親去世的時候其他兄妹也沒拿一分錢,所以他覺得自己沒有給母親贍養費的義務。調解員隨即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說:「贍養是一種義務,這種義務並不存在什麼前提,不管是否進行了撫養,你的贍養義務都是存在的」。聽到調解員的講解,子女們意識到贍養老人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倫理道德上都是應該承擔的,最終就贍養費分擔問題達成一致?
二是劉某某的日常照料問題。劉某某年事已高,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有人照顧,但幾個子女在安排其在何處養老的問題上又有了分歧。時某甲表示自己已經年滿60歲,身體狀況和精力大不如前,不能再照顧母親,主張由幾個子女輪流照顧。但另外5個子女卻均認為劉某某在時某甲處生活時間長,感情深厚,生活習慣也相同,更換居住地點不利於劉某某的身心健康,希望由她繼續負責照顧,或者將劉某某送入敬老院,接受專業的照料。調解員見此,又詳細與子女們分析了將劉某某送敬老院照顧可能存在的弊端,比如老人能否接受離家養老?在傳統家庭式養老觀念下,有子女而將老人送入敬老院會不會引起社會輿論的非議?子女能不能接受敬老院價格等等。在耐心分析了敬老院生活存在的潛在問題後,調解員轉而以情開導、勸說時某甲繼續照料母親的同時,也做其餘子女思想工作,希望他們設身處地想想時某甲獨自照顧老人的艱辛,勸導兄妹間要相互理解、關懷。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導,子女們經過協商,最後決定還是由時某甲繼續照顧母親,並時常看望老人。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努力,當事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簽訂人民調解協議如下:
一、劉某某繼續在時某甲家中居住,由其負責照顧劉某某的日常起居飲食,其每年無需給付1200元的贍養費用。
二、其餘5名子女每年各付1200元的贍養費用,上述費用自2018年5月起,在每年6月底前給付給時某甲,此款項由時某甲統一支出,至劉某某百年歸逝為止。
三、如果劉某某生病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憑票據由6個子女平均分擔,護理費按照實際產生費用,也由6個子女均擔。在分擔前先行由時某甲墊付,如時某甲不能獨自墊付,則由大家共同墊付,出院後再具體清算。
四、劉某某百年歸逝後,喪葬費用由6個子女均攤。
調解員在事後回訪中了解到,子女們都按時履行了協議,劉某某繼續在時某甲家中居住,其餘5名子女已將贍養費用給付時某甲,劉某某和子女均對調解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案例點評】。
贍養糾紛發生於家庭親屬之間,在調解此類矛盾糾紛時,應當從維護親情關係和睦出發,找准矛盾糾紛癥結,法、理、情交融進行調處。本案中,調解員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出發,以親情倫理、社會輿論為突破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作為子女的當事人,最終調解成功,圓滿解決了這一矛盾糾紛。同時,通過本案的成功調處,也對周圍群眾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傳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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