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艾梅、張新田系夫妻關係,張新田名下擁有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該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
二、2011年10月26日,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新田自願將其工貿公司的54.93%的股權以32160萬元轉讓劉小平。劉小平支付前期股權轉讓款7600萬元後,工貿公司為劉小平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三、2011年12月26日,張新田將7600萬元付款全部退回劉小平,並要求返還股權。
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張新田向陝西高院提起訴訟,以張新田未經艾梅同意無權處分夫妻共有的股權為由,請求確認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劉小平返還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
五、陝西高院經審理認為:《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劉小平無需返還股權。艾梅、張新田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敗訴原因。
首先,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權,如依法確認具有夫妻共同財產性質,則非股東配偶所應享有的是股權所帶來的價值利益,而非股權本身。股權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於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須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另外,因夫妻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關係,故夫妻之間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股權轉讓協議系出讓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價格合理,且無其他無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受讓自然人股權交易過程中,為避免在協議簽訂後出讓方配偶主張合同效力瑕疵,建議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要求轉讓方配偶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授權委託書。
第二、出讓夫妻共有股權有必要徵得配偶同意。股權之中的財產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宜由一方私自處置。
第三、當事各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表象,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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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艾梅、張新田系夫妻關係,張新田名下擁有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該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
二、2011年10月26日,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新田自願將其工貿公司的54.93%的股權以32160萬元轉讓劉小平。劉小平支付前期股權轉讓款7600萬元後,工貿公司為劉小平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三、2011年12月26日,張新田將7600萬元付款全部退回劉小平,並要求返還股權。
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張新田向陝西高院提起訴訟,以張新田未經艾梅同意無權處分夫妻共有的股權為由,請求確認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劉小平返還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
五、陝西高院經審理認為:《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劉小平無需返還股權。艾梅、張新田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敗訴原因。
首先,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權,如依法確認具有夫妻共同財產性質,則非股東配偶所應享有的是股權所帶來的價值利益,而非股權本身。股權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於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須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另外,因夫妻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關係,故夫妻之間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股權轉讓協議系出讓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價格合理,且無其他無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受讓自然人股權交易過程中,為避免在協議簽訂後出讓方配偶主張合同效力瑕疵,建議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要求轉讓方配偶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授權委託書。
第二、出讓夫妻共有股權有必要徵得配偶同意。股權之中的財產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宜由一方私自處置。
第三、當事各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表象,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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