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甲(17周歲)乙(15周歲)發現丙(13周歲)正在盜竊王某的錢包,甲、乙尾隨丙至河邊碼頭,欲將丙抓住扭送到派出所。甲、乙手持石塊擊打丙的頭部等處,致丙輕傷。丙掙脫逃跑後,甲、乙繼續追趕,丙被趕到河邊,見無路可退遂跳入河中。丙遊了數米後在水中掙扎,並向岸上的人呼救。岸上有人說「要出人命了」,而且碼頭上有救生圈,但甲、乙二人無動於衷。半小時後,丙逐漸沉入水中、不見身影。事後丙被救生人員打撈上岸,已溺水身亡。甲、乙是否具有作為的義務?如何定性。
甲、乙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首先,甲、乙有救助丙的義務。甲、乙分別手持石塊追打丙,導致丙跳水。儘管介入了丙跳水的行為,但是甲、乙的先前行為是嚴重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丙迫不得已或者幾乎必然實施躲避行為而跳水。因此,介入因素並不中斷因果關係。其次,甲、乙對丙的死亡具有故意。甲、乙明知丙會死亡,有能力救助而拒不救助,對於死亡結果具有故意。最後,甲、乙二人均年滿14周歲,對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甲、乙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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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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