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是世貿組織中的已開發國家成員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和地區就出口製成品及半製成品而採取的普遍的、非互惠和非歧視的關稅優惠制度。
普惠制不是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更不是已開發國家成員給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恩惠。因為最惠國待遇本身對發展中國家成員而言是不公平的。但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是十分有限的,而且這種「優惠」 還附有眾多的例外、前提和條件。如何獲得更多的優惠待遇,並使這些優惠待遇得以實施,使其具備實質性內容,這是發展中國家成員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普惠制存在嚴重的局限性:
首先,普惠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給惠國即已開發國家成員沒有一定要承擔給予發展中國家普遍優惠待遇的法律上的義務。發展中國家成員也不能因已開發國家成員未給予其普遍優惠待遇而採取任何法律上或外交上的行動。
其次,普惠制中包含有非常詳細、全面的保護措施,而且這些保護措施在實施時難以把握,全憑已開發國家成員認定。如前述的例外條款、預定限額、競爭需求標準、「畢業條款」等,已開發國家成員可以以此為藉口取消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普遍優惠待遇。因此,普惠制是很不穩定的。
第三,由於已開發國家獨立決定給予哪些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給予發展中成員哪些產品優惠、優惠的程度等,這樣就造成了缺乏穩定性或者是條件相當的苛刻。發達成員做這樣的單方面決定時,發展中成員受惠國沒有任何發言權,從程序上來講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受惠產品、直運規則和原產地規則等方面的嚴格規定和限制。已開發國家成員將發展中國家成員出口商品中的主要產品紡織品、皮革製品和農產加工品等排斥在普惠制的範圍外,加上直運規則、原產地規則等,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發展中國家成員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產品範圍。
第五,「勞工標準」的限制。從80年代中期以後,部分已開發國家成員又將「勞工標準」與普惠制聯繫在一起。它們按自己的「勞工標準」來要求發展中國家成員,如工人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安全條件和勞動環境等。這樣實際剝奪了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在國際貿易中形成「勞動力壁壘」,超過發展中國家實際水平,過高的追求勞動者的保護,會阻礙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
第六,「畢業條款」的限制。已開發國家成員如果認為某些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已經達到了一定程度,具有了競爭力,可以單方面取消給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普惠制待遇,讓這些國家或地區「畢業」,也可以讓一些國家的某些產品「畢業」,從而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已開發國家成員可以以各種藉口單方面取消給發展中國家成員的這種待遇。對於發展水平比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實施提前結束普惠制,這也造成了普惠制缺乏穩定性,不利於對發展中成員持續發展目標的支持。
第七,已開發國家成員往往根據自己的貿易需要和政策需要,對「發展、財政、貿易需要相類似的受益國」,即發展中國家實施差別待遇,對於發展中國家在普惠制安排下給予不同待遇,也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
總之,普惠制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利益是微弱且分布不均衡的。普惠制實施的情況並不理想,其公平性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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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不是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更不是已開發國家成員給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恩惠。因為最惠國待遇本身對發展中國家成員而言是不公平的。但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是十分有限的,而且這種「優惠」 還附有眾多的例外、前提和條件。如何獲得更多的優惠待遇,並使這些優惠待遇得以實施,使其具備實質性內容,這是發展中國家成員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普惠制存在嚴重的局限性:
首先,普惠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給惠國即已開發國家成員沒有一定要承擔給予發展中國家普遍優惠待遇的法律上的義務。發展中國家成員也不能因已開發國家成員未給予其普遍優惠待遇而採取任何法律上或外交上的行動。
其次,普惠制中包含有非常詳細、全面的保護措施,而且這些保護措施在實施時難以把握,全憑已開發國家成員認定。如前述的例外條款、預定限額、競爭需求標準、「畢業條款」等,已開發國家成員可以以此為藉口取消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普遍優惠待遇。因此,普惠制是很不穩定的。
第三,由於已開發國家獨立決定給予哪些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給予發展中成員哪些產品優惠、優惠的程度等,這樣就造成了缺乏穩定性或者是條件相當的苛刻。發達成員做這樣的單方面決定時,發展中成員受惠國沒有任何發言權,從程序上來講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受惠產品、直運規則和原產地規則等方面的嚴格規定和限制。已開發國家成員將發展中國家成員出口商品中的主要產品紡織品、皮革製品和農產加工品等排斥在普惠制的範圍外,加上直運規則、原產地規則等,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發展中國家成員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產品範圍。
第五,「勞工標準」的限制。從80年代中期以後,部分已開發國家成員又將「勞工標準」與普惠制聯繫在一起。它們按自己的「勞工標準」來要求發展中國家成員,如工人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安全條件和勞動環境等。這樣實際剝奪了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在國際貿易中形成「勞動力壁壘」,超過發展中國家實際水平,過高的追求勞動者的保護,會阻礙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
第六,「畢業條款」的限制。已開發國家成員如果認為某些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已經達到了一定程度,具有了競爭力,可以單方面取消給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普惠制待遇,讓這些國家或地區「畢業」,也可以讓一些國家的某些產品「畢業」,從而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已開發國家成員可以以各種藉口單方面取消給發展中國家成員的這種待遇。對於發展水平比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實施提前結束普惠制,這也造成了普惠制缺乏穩定性,不利於對發展中成員持續發展目標的支持。
第七,已開發國家成員往往根據自己的貿易需要和政策需要,對「發展、財政、貿易需要相類似的受益國」,即發展中國家實施差別待遇,對於發展中國家在普惠制安排下給予不同待遇,也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
總之,普惠制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利益是微弱且分布不均衡的。普惠制實施的情況並不理想,其公平性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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