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英與孫德民於1996年自由戀愛結婚。結婚前方英父母送給方英一張5萬元的存摺作為嫁妝。1997年,孫德民想炒股,但苦於沒有資金,於是就同方英商量,想動用方英的5萬元,但方英沒有同意。孫無法,便私自向朋友借了5萬元,並打了借條,寫明將來如虧了本,用自己妻子的錢還債。起先,孫很快賺了2萬元。孫賺錢後,也未與妻子商量,使用這筆錢和別人合夥開了家餐館。後來,因股市低迷,孫將5萬元錢全賠了進去。朋友見孫無法翻身,便向孫索還欠款。孫只得回家與方英商量,但方英堅決不拿出5萬元錢。朋友無奈,便一張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方英還錢。
(1)孫德民向朋友借的5萬元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2)孫的朋友要求方英還錢,是否合理。
答:(1)不屬於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則由本人償還。清償責任的確定是以債務的性質為依據的,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本案中,孫德民背著其妻借錢炒股,且掙的2萬元錢也未用於共同生活,可見其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2)不合理。方英的5萬元財產,是婚前其父母贈送給她的禮物,應為個人財產,不能用來償還孫德民的個人債務。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1)孫德民向朋友借的5萬元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2)孫的朋友要求方英還錢,是否合理。
答:(1)不屬於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則由本人償還。清償責任的確定是以債務的性質為依據的,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本案中,孫德民背著其妻借錢炒股,且掙的2萬元錢也未用於共同生活,可見其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2)不合理。方英的5萬元財產,是婚前其父母贈送給她的禮物,應為個人財產,不能用來償還孫德民的個人債務。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