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工智慧時代重構刑法理論體系應當未雨綢繆
對於強智能機器人而言,將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範圍外實施行為的強智能機器人作為行為主體與社會成員來看待,對其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予以刑罰處罰,是強人工智慧時代規制強智能機器人行為的必由之路。既然強智能機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實施行為,就應該用刑法理論重新「審視」強智能機器人的本質,如果其具備刑事責任主體相關的各種必備要件,就應賦予其刑事責任主體的地位。應當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動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機器人與一般機器的區別就在於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慧實際上就是自然人創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礎之上的「自由意志」又決定了獨立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麼智能機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達到甚至超過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個不言而喻的結論。強智能機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獨立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應當被認定為刑事責任主體。
應當看到,在人工智慧時代,需要完善對涉人工智慧犯罪的刑法規制的策略並逐漸重構刑法理論體系,而刑法理論的完善可以說是「任重而道遠」。在促進人工智慧技術發展,當好技術的「護航者」的同時,又時刻警惕人工智慧技術可能對人類社會帶來的威脅,從源頭上遏止技術風險,既是刑法在人工智慧這個「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體現功能的應有趨向,也是發揮人工智慧技術的最大效用、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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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智能機器人而言,將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範圍外實施行為的強智能機器人作為行為主體與社會成員來看待,對其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予以刑罰處罰,是強人工智慧時代規制強智能機器人行為的必由之路。既然強智能機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實施行為,就應該用刑法理論重新「審視」強智能機器人的本質,如果其具備刑事責任主體相關的各種必備要件,就應賦予其刑事責任主體的地位。應當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動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機器人與一般機器的區別就在於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慧實際上就是自然人創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礎之上的「自由意志」又決定了獨立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麼智能機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達到甚至超過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個不言而喻的結論。強智能機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獨立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應當被認定為刑事責任主體。
應當看到,在人工智慧時代,需要完善對涉人工智慧犯罪的刑法規制的策略並逐漸重構刑法理論體系,而刑法理論的完善可以說是「任重而道遠」。在促進人工智慧技術發展,當好技術的「護航者」的同時,又時刻警惕人工智慧技術可能對人類社會帶來的威脅,從源頭上遏止技術風險,既是刑法在人工智慧這個「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體現功能的應有趨向,也是發揮人工智慧技術的最大效用、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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