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彭某應聘了某家對外貿易公司,公司的地點是在深圳,由於彭某的工作經驗以及豐富的外貿經驗很吸引該家外貿公司於是想要彭某來公司工作,由於彭某不能立即來到深圳上崗,於是公司決定代替彭某簽署了勞動合同。半年後彭某想要離開公司,並且和公司協商工資以及業績提成的結清,但是公司拒絕彭某離職。彭某又想到了,當初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並非本人的簽字,是否可以撤銷勞動合同。於是申請了勞動仲裁來處理此案件。仲裁委核查了此勞動合同確實不是彭某親筆所寫,並且主張了彭某未簽勞動合同的彭某本人工資標準金額的雙倍工資。
有用人單位hr會諮詢:我們明明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簽了勞動合同,但是最後仲裁卻要公司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這樣合法合理嗎?
這種情況通常是確實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簽名並非勞動者本人所簽或者勞動者用消字筆簽名所造成的!所以我建議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面對面簽,且使用用人單位的黑色簽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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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人所簽的風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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