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娛樂城聘請東方樂隊為娛樂城舞廳樂隊,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樂隊的月工資,並明確規定毀約一方按約定年工資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兩個月後,娛樂城以東方樂隊演奏水平不高為由,單方解除合同。東方樂隊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娛樂城按合同約定向樂隊支付違約金。
試分析:
(1)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否受理該案?為什麼?
答:(1)該勞動合同無效。因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該案。因該勞動合同無效,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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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5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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