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法法學的理論涉及到我國民眾生活、學習、工作的方方面面,是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行政法律關係在引導和規範行政法與行政法法學理論發展等方面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行政法律關係也會直接關係到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一旦處理不好就會導致機關權力與權利的失衡。因此,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應充分研究行政法律關係的特殊性,以更好地分析、把握各類行政法現象。
一、我國「行政法律關係」的豐富內涵與研究歷程
(一)我國「行政法律關係」具有豐富的內涵與種類。
簡單來說,「行政法律關係」是依附於行政法而存在的,是對行政法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運行機制和運行過程等全部內容的高度囊括,是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基礎性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要研究和完善行政法,首要的前提就是研究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也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種類。
(二)我國「行政法律關係」的研究歷程。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律關係」給予了非常高度的重視,對其研究也從未間斷過。早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行政法學界就從權利義務、行政過程形成、內容法定、職權界定、調整主體及對象法定等不同的角度,就「行政法律關係」提出了不同的學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伴隨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深入研究與發展,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後,法學界才初步達成共識。他們一般認為,「行政法律關係」是由行政法規範、承認、確立和調整的行政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行政法律關係」本質上說,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研究「行政法律關係」的重要意義
(一)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及行政法法學的必然選擇。
行政法是構成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模塊,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三大基本法律之一。行政法對建立和維護社會行政管理秩序、監督行政主體違法濫用職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斷健全、完善行政法與行政法法學,是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途徑。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與行政法法學基礎與方向,研究「行政法律關係」可以更好地推進政法與行政法法學的健全和完善。
(二)準確釐清行政法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律關係,是我國社會主義諸多法律關係中的一種。目前,由於各種法律關係錯綜複雜,依然存在一些相互交織的現象,給具體案件的界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深入研究行政法律關係,有利於梳理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和界限,為正常的行政訴訟提供科學的受案基準,更好地發揮行政法的作用,並樹立起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地位。
(三)有利於解決行政爭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律關係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行政權而產生。因此,研究行政法律關係可以使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更加明確。與此同時,深入研究行政法律關係有利於化解行政爭議,落實和承擔行政任務,確保行政權力使用科學規範,並依法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行政法律關係」的特點與種類劃分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特點。
基於「行政法律關係」的基本內涵,我們不難發現當前我國「行政法律關係」具有依附性強、不可轉化、相對穩定、強力約束等基本特點。一是依附性強。「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與客體是相互依存的關係,兩者相互依附才產生了「行政法律關係」,缺少了任何一方,「行政法律關係」就不復存在。二是不可轉化。「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客體是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來界定,二者之間是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關係,是無法任意轉化的。三是相對穩定。在安定的社會環境下,行政法律具有相對合理性與執行的穩定性,這也決定了「行政法律關係」中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法律位置相對固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四是強力約束。「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主體所擁有的權利均是法律賦予,行政主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要遵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約束。作為行政主體,依法行使權利也是不可推卸的義務。
(二)「行政法律關係」的種類劃分。
「行政法律關係」基於「行政主體隸屬關係、法律關係屬性以及形成原因」等方面,可以進行不同種類的劃分。一是基於「行政主體隸屬關係」可以分為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內部關係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具有級別隸屬關係的上、下級關係,內部員工同等級間的關係等;外部關係一般指行政主體與其他合作部門因某項具體工作是的行政人員之間產生的交集關係。二是基於「法律關係屬性」可以劃分為實體關係與程序關係。實體關係專指行政主體與當事人兩者之間相互依附,形成的具有實體意義的權利或者義務關係;程序關係,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約束下產生的關係。三是基於「法律關係形成原因」可以劃分為原生關係和派生關係。原生關係顧名思義,就是先天性形成的關係,比如公民出現了行政違法,有關的行政機關會直接依據法律對其處罰,這就是一種原生關係。派生關係比較複雜,主要是行政機關在對公民行政違法處置過程中產生了不合理因素,導致上訴而使雙方產生了新的關係。
四、我國「行政法律關係」的特殊性研究
我國「行政法律關係」具有非常顯著的特殊性。總體來說,主要體現在行政主體的恆定性,「行政法律關係」內容的法定性,行政主體權利的限制性,「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地位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等幾個方面。
(一)行政主體具有「恆定性」的典型特徵。
在我國「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雙方,一定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否則行政關係將不會存在,就更不會有「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了。然而,行政主體都是穩固的、法定的,無法隨意轉換。此外,只有國家機關或者具有相關法律授權資格的行政組織,才能夠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其他的任何組織及個人是沒有資格也無法行使行政權利的。從根本上說,國家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被告」與「原告」的地位是不能轉化的,兩者的位置也是固定不變的。比如,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必然是行政主體,而「原告」必然為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無法擔當行政訴訟的原告,而行政相對人也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在這一點上,我國「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存在根本性的差別。
(二)「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由法律規定。
我國「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嚴格依據行政法中有關「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自身權利與義務的內容而制定的,具有嚴肅的法定性的特點。我國「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嚴禁私自修改的。行政機關一定是要嚴格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在規範、嚴謹的程序下,來執行行政法所賦予的有關權利。比如,公民辦理相關行政事務時,作為行政機關一定要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條例,遵照法定程序審核公民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在公民材料準備不完善時,有義務向公民解釋和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達到切實為民辦事的根本目的。
(三)「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具有限制性。
「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具有限制性,主要是針對行政主體來說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的權利都是由國家賦予的,嚴格受到法律的強力約束及有效限制,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來行使權利,才是合法的行為。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自身職務之便,私自修改國家相關條文規定,隨意變換法律程序,出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公民個人,都必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知道「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各項權利與義務都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和賦予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有關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共存、相互依附、不可分割的,沒有脫離義務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的義務。兩者在很多時候都是相互交叉、重疊與滲透,都需要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與履行。行政機關一旦出現濫用職權的越權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這就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具有限制性的重要體現。
(四)「行政法律關係」地位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法學領域對「行政法律關係中」中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地位關係一直爭論不休。有專家認為,「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起到支配作用;「行政相對人」是被執行方,占據的是附屬地位。因此,兩者的地位是不對等的。直觀上來看,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代表了國家權力,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行政相對人只能被動服從。但從根本上看,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行政主體」是按照國家賦予的職位和規定的程序來履行職務、處理事務,其工作內容是法定的,不可越權處理事務,同時也要受到民眾的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行政相對人」所擁有的自身權利不具備國家權力的屬性,導致兩者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此外,「行政法律關係中」中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都擁有對方無法擁有的權利,這也是不對等性的顯著體現。這種地位的「不對等性」使得雙方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五、結語
當前,我國法學界對行政法律關係的研究正在不斷深入,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具體概念定義和理論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觀點與爭議。真正釐清我國的行政法律關係,必須要立足於我國行政法律關係的特殊性。深入研究行政法律關係的特殊性,對促進完善行政法規,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構建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有持久而深遠的影響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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