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7日,歷時一年多的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和gmac告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商標權案一審判決,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東方學校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餘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彙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複製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註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1000餘萬元,並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新東方學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註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銷一審判決有關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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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訴新某方侵權勝訴[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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