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出現員工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可以依法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果出現由於其他情況導致違反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過於嚴格的情況,如何處理?對此,武漢勞動糾紛律師對此作出了解答。
杜某於某公司任職,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杜某的工作內容與薪資狀況,以及員工應當遵守的章程。公司章程中規定連續曠工兩天,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某連續兩日,杜某未來公司上班,也未走請假程序。某公司以杜某連續曠工兩天,違反員工手冊規定為名,解除了與杜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並向杜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杜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但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杜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公司方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據查明,杜某連續曠工2天,嚴重違反了某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某公司系依法解除與杜某的勞動關係。雖然杜某稱身體感冒口頭請假沒有上班,但是該疾病並非屬於急病而沒有時間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事後也未補辦,故某公司依法解除與杜某的勞動合同關係並無不當。對杜某所主張的賠償金及經濟補償,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該公司的章程中有曠工兩天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且該規定已經通過公司內部進行公示,每個公司員工都應當知曉此事,因此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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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曠工兩天開除是否合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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