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度c品牌認為光明,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把光明告上了法庭,但是它是否真的侵權呢?
牛奶盒上標識「85℃」,光明被告上法庭
美食達人公司於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了四個「85℃」的註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其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註冊商標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另一原審被告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侵害了商標權:
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辯稱:
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易買得公司則表示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裝的牛奶產品:
即使光明公司構成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其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支持了美食達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光明公司不服,於是再次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85℃」是溫度,還是商標。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可以認定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產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眾對於美食達人公司並無多少認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製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熟知的相關公眾,對於光明公司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會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標註的85℃是光明公司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產生被控侵權商品來源於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據此,上海知產法院二審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如何認定侵犯商標行為?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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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訴光明牛奶商標侵權 網友:你怎麼不告溫度計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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