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阮中懷夫婦與鄰村的胡進夫婦達成了收養協議,將兒阮星(6歲)送給胡進夫婦收養。阮星被收養後,改名胡星,受到養父母一家寵愛,並與生父母時有往來。1996年,胡星因逃學,胡進氣憤不過,打了他一個耳光,胡星賭氣回到阮家。後胡進夫婦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領他回家,而胡星堅決不回,並提出要斷絕與養父母的關係。兩個月後,阮中懷夫婦提出解除收養關係。胡進夫婦經過考慮,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但要求阮中懷夫婦補償他們在6年間支付的撫養費12000元。阮中懷夫婦卻認為收養關係的解除,系胡進夫婦的虐待行為所致,因而不能付給撫養費。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1)本案中收養關係能否解除?(2)阮中懷夫婦拒絕支付撫養費用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1)能夠解除。《收養法》第26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本案中,阮中懷夫婦與胡進夫婦就解除收養關係已達成協議,且胡星自己也提出要解除收養關係,因此符合上述規定,收養關係可以解除。(2)沒有法律依據。《收養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所謂虐待,是指經常實行打罵、飢餓、禁閉、有病不給治、凌辱人格等行為。本案中,胡進夫婦對胡星非常寵愛,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胡進在管教孩子時,打了胡星一耳光,這根本不構成虐待行為。因此,阮中懷夫婦拒絕支付撫養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應判決阮中懷夫婦向胡進夫婦補償他們6年間支付的撫養費用和教育費用。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收養關係能否解除[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