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退休時無法享受退休金,主要原因是養老保險未繳足15年導致的,有以下解決辦法:
若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就業,如果其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其用工關係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則;如果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勞動合同終止,不受勞動法保護。
(1)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係,由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直至達到15年。
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養老保險未繳費滿15年,因此勞動者可以要求返聘,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但由於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二者只能形成勞務關係。當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勞動者可以離開用人單位,享受退休金。
(2)勞動者自己繳費至滿1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當用人單位不能繼續為勞動者繳費時,勞動者可以自己繳費,至滿15年後,方可享受養老保險。
(3)選擇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若員工甲在退休時不能享受退休金,未達到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退休金,若用人單位拒絕,則可以尋求第三方組織的幫助,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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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甲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但退休時不能享受退休金,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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