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甲某因所購買商鋪的土地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遂起訴乙公司,請求解除雙方的合同關係,乙公司返還購房款。經法院調解,乙公司同意返還購房款,商鋪歸乙公司所有。此後,雙方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並重新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甲某又以乙公司未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乙公司返還購房款。日前,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甲某與乙公司簽訂《某某商業街商鋪認購書》1份,約定甲某預訂乙公司開發的某某街*號商鋪,並支付了全部房款49萬元。2015年5月11日,甲某以乙公司未通知其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取得商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合同關係,乙公司返還購房款49萬元及利息損失。同年6月10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乙公司返還甲某購房款49萬元,並賠償甲某損失4萬元,商鋪歸乙公司所有。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但此後雙方並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乙公司未返還購房款,甲某也未交還房屋。
2015年8月5日,雙方就案涉商鋪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1份,約定的主要內容:雙方同意民事調解書不再履行,即總房款49萬元甲某已全部付清,無需再付,乙公司也不再賠償4萬元,同時該商鋪已完全歸甲某所有。乙公司承諾房屋於2015年8月5日前交付使用,逾期按甲某已交房款的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如後期該房屋統一辦理房產證及土地證,甲某需補繳土地出讓金、辦證等相關費用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商鋪的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乙公司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建設房屋並出售,該《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故對乙公司抗辯合同無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因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乙公司應返還甲某購房款49萬元,同時甲某應交還房屋給乙公司。而甲某在明知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之下,執意就同一房屋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存在過錯,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法院判決甲某與乙公司於2015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乙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甲某購房款49萬元,同時甲某交還房屋,駁回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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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商鋪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法院判返還購房款[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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