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7月,向甲在廣西南寧因工死亡,務工單位一次性給付向甲妻子康某死亡撫恤金86萬元,出於人道主義,務工單位又拿出10萬元作為補償,共計96萬元全部交予向甲妻子康某。向甲母親楊某(69歲)因平時與兒媳康某關係不好,加上兒子去世兒媳康某拿了撫恤金之後就一直和其子向乙(21歲)在外,很少回家,兒子的死亡撫恤金自己一分未得,同時擔心康某以後不再贍養自己,因此提齣兒子的死亡撫恤金應該作為兒子的遺產參與分配。2017年1月3日,楊某找到旺蒼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希望能夠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份撫恤金並解決自己今後的贍養問題。
【調解過程】。
此事在村裡和場鎮影響很大,收到調解申請後調委會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決定選派調解經驗豐富、調解能力出眾的優秀人民調解員胡某等人主持調解。通過分析調解員認為,本案焦點在於:康某是否負有贍養楊某的義務?楊某能不能分得向甲的死亡撫恤金?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分割。
本案系工傷死亡引發的撫恤金分配及家庭贍養糾紛,楊某認為,兒子向甲生前一直負責老兩口的一部分生活費用,自己也把一部分土地給予兒子一家耕種,家庭整體還算和諧穩定。兒子向甲去世後,按道理來講,自己也應分得部分撫恤金,但兒媳康某將死亡撫恤金占為己有,並未向老兩口說明今後老人贍養問題。而康某則表示會一直贍養老人,會定期拿出一部分錢作為楊某的生活費,並不是對楊某不管不問了。但是楊某卻一直對外說自己的壞話,讓自己在鄰居面前很難做人。這次楊某要錢是想給女婿買房子用,擔心這一次給楊某那麼多錢,花完了還要找他們母子要錢。孤兒寡母的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全憑丈夫的死亡撫恤金度日,沒了錢以後生活怎麼過?
經過1月5日和1月12日在村委調解室組織雙方調解無果,調解員實地走訪村裡鄰居及相關人員,了解實際情況。1月24日,調解員召集當事雙方到鎮調委會調解。調解中,調解員從法律適用切入,對雙方爭議逐次加以剖析。
首先,是對哪些人對楊某負有贍養義務進行分析。《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贍養義務的人」。所謂「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是指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由此可見,贍養人不包括兒媳和女婿,即法律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負有法定贍養義務。所以,康某對楊某不負有贍養義務,只有向乙和楊某的女兒負有贍養義務。
其次,是對向甲的死亡撫恤金應如何分配進行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楊某現在已經69歲無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生活費用主要是向甲生前承擔,楊某依法可以分得一定比例的死亡撫恤金。
最後,是分析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進行分配。楊某的訴求中,最重要的一項主張就是要求將撫恤金作為兒子的遺產進行分配。但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並沒有撫恤金,由此可見撫恤金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在調解員深入細緻的釋法說理,有理有據的耐心勸說下,楊某和康某對調解員的分析予以了認可,態度逐漸緩和。楊某主動提出放棄向甲死亡撫恤金進行分割的述求,康某也主動提出願意從死亡撫恤金中拿出一部分作為對楊某的贍養費。在調委會的主持下,雙方就其他相關事宜也達成了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的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1.康某支付楊某贍養費等費用100000元。當場支付60000元,剩餘40000元在2017年農曆正月十五(3月2日)之前付清,以收據(收條)為準。
2.康某把自家房屋隔壁的圈道等空地全部讓與楊某使用(包括建造居住房屋)。
3.康某把自家房屋後面一塊土地交於楊某使用。
對於這一調解結果,楊某和康某均表示滿意,雙方的家庭矛盾也隨之化解,親情得以恢復。調解人員事後回訪,康某履行了協議承諾,楊某與康某及孫子之間也恢復了正常往來走動。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重點在於化解婆媳矛盾,解決楊某贍養及撫恤金分配問題,平息社會道德輿論。通過調解,解決了楊某的後續贍養問題,了卻了楊某的一個心事,對於當事人楊某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雖然兒媳康某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對於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法律也是支持鼓勵的。調解協議充分考慮康某的生活現狀,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商定了雙方都認可的贍養費金額和其他事項,在解決糾紛,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同時,也緩和了一家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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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楊某與兒媳康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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