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請分析:
(1)本條款中「非法吸收」的含義。
(2)本條款中「變相吸收」的含義。
(3)如何區分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非法吸收」包括兩種情形:其一,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二,行為人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其所採用的吸收存款的方法是違法的。(2)「變相吸收」是指行為人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而通過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二者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資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承諾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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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者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資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承諾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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