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遲到、遲到後不主動認錯。
遲到已是錯,遲到後不主動認錯那便是錯上加錯。前者讓法官認為遲到律師對法庭不尊重、對案件庭審不重視、對出庭這項嚴肅的審判活動準備不專業,於是會對律師的能力打上問號。後者則會讓法官認為該律師是一個不講規矩、不禮貌、沒公德的人,從而降低對該律師的信任度。此外,法庭在宣布關機後,仍把電話方在震動處或偷偷接打電話,發消息的律師,也會令法官產生上述怨念。
二、打斷法官講話,甚至跟主動挑起辯論。
這樣的律師會讓法官覺得其在庭審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戰,絕對屬於「打臉」。其後果就是讓法官義無反顧地、免費地客串了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觀上會為該律師的敗訴風險增加貢獻度。
三、指責其他法官辦事不公。
一些律師喜歡當庭表揚主審法官,並以貶低其他法官的辦案素質、工作作風來吹捧,特別是往往還捕風捉影、指桑罵槐。殊不知這會讓法官同仇敵愾,對該律師的「危險程度」標上五顆星,認為與其多一次接觸就有可能被「拉黑」並在另一個案件中成為被比較的對象。如此一來,法官會刻意地與該律師保持距離,從而讓其喪失本來很多正常的與法官交流案情的機會。
四、舉證不按規矩出牌。
主要表現為:1、證據突襲,當庭提交的證據或者任意申請證人出庭,而且並庭前沒有書面申請以及證人身份、與本案關係、需要證明的事實;2、沒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證據目錄或者沒有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3、遺忘證據原件;等。上述行為行為會讓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發對方當事人的異議,需要法庭重新給予舉證期間,極大浪費審判資源;另外一方面會給法官已經預設好的案件事實增加極大變數,如果拒絕還可能使法官陷入與當事人直接對立狀態。總而言之,是在法官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許這些證據重新進行質證,允許證人出庭陳述,但在其內心深處早已把這些證據的證明效力統統「槍斃」了。
五、質證虛頭巴腦。
法庭就事實方面進行詢問時,避重就輕不正面回答,或者只發表觀點不正面對事實進行陳述。或者是無論對方提供的證據形式多麼完美、證明效力多麼強大,本律師一概彪悍地否認,或者以沒有全程見證為由對真實性不予確認。該行為會讓法官認為律師偷奸耍滑,進而對其人品、能力產生嚴重質疑,並產生禁忌一和三的後果。
六、誘導當事人陳述。
在事實不清或法官對某些事實存在疑慮時往往會要求當事人本人進行法庭陳述,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律師喜歡竊竊私語,針對法官的提問當庭教導當事人當庭進行陳述。這個會讓法官認為律師公然阻礙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一方面會降低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會對律師的職業能力和操守進行負面評價。
七、表演慾望和舞台感太強。
一些律師在庭審質證、辯論或總結陳詞中,喜歡採用大段的排比和比喻進行煽情,用過多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進行鋪墊,沒有最慘、只有更慘,感情充沛、滔滔不絕。雖說人生如戲、全靠演技,但戲過了就令人作嘔。因為一個合格的法官在法庭上必然是比較「冷血」,或者說法庭上的法官比較喜歡當事人這種比較本色出演的群眾演員,而不是很喜歡部分愛賣弄的律師這種職業演員,律師過於誇張的表演會讓法官覺得厭惡及浪費時間。當然在委託人在場的情形下,法官可能會對律師的表演表現出一定的克制和理解。至少我是這樣,至於別的法官是不是這樣只有天知道了。
八、一再重複已經記錄的觀點。
很多律師或許是出於擔心,或許是出於悽慘的不愉快經歷,對一些事實的表述或對案件審理的觀點一再重複,對法庭要求簡要陳述的提醒置之不理,甚至不管這些內容是否已經記錄在案、不管法官的臉已經拉得有多長。這種行為會讓法官認為律師對法庭運作不信任,對法官職業能力有懷疑,甚至是故意浪費法官的時間,對著干。這樣,只會加深律師和法官的對立情緒,並最終形成互不信任的感情鴻溝。
九、對對方進行人身攻擊。
一些律師特別是認為自己資格老的律師比較喜歡頻繁使用不誠信、不專業、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對對方律師的職業能力或對方當事人的人格品頭論足,或者擺出一派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輕蔑態度,又或者以長輩的身份開口閉口教訓。殊不知這種情況不僅於事無補,更會讓庭審的氣氛劍拔弩張,爭議的問題會從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變為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問題,不僅給法庭的高效運作帶來障礙,也會給法官的庭審控制增加極大的難度。由此,法官會認為這個律師倚老賣老,不僅不夠專業,而且手段低俗、知識貧乏、思想僵化。更有甚者,會讓法官產生禁忌三的後果。
十、形象或行為乖張。
一些性格比較「馬虎」的律師著裝邋遢、不修邊幅,如:西裝袖口標識未取、正式西裝配淺色運動鞋(襪子)、穿拖鞋或沙灘褲、戴手指粗的金項鍊或密密麻麻的手鍊等,亦或是一些自認顏值過關的女律師打扮過於妖艷,如穿低胸、清涼、透視裝,灑過濃香水等(不排除可能會有部分法官比較「欣賞」,但估計會影響對案件的專注,或許還有兩不誤的,亦或許還有羨慕嫉妒恨的)。另外,還有一些性格過於「豪爽」的律師,他們喜歡在法庭上大聲喧譁、接打電話、抽煙等。上述種種表現出該律師的基本形象以及職業素養,會讓作風嚴謹的法官心生鄙夷。
十一、吹牛或套近乎。
一些律師比較喜歡在庭審時跟法官套近乎,以求得認同或者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無形壓力,或者言必稱認識某領導,某領導對這個案件怎麼看,諸如此類。其實,一旦這樣,不僅會給案件審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也會給法官帶來很多質疑(如果該律師確實和法官比較有私交的話,那麼恭喜,可能小小的麻煩就變成害人害己的禍患了)。這種律師會讓法官產生浮誇、不專業甚至是「騙子」、「江湖郎中」的結論,從而產生禁忌五的惡果?
十二、當庭說謊尤其是法官無法直接認定為虛假陳述的當庭說謊。
當庭說謊並不可怕,因為法官有辦法可以讓說謊者付出慘重代價,最可怕兼可恨的是法官沒有確鑿證據認定這個行為構成虛假陳述。此時法官會因為缺乏法律制裁手段而更加憤怒,直接結果就是相當部分正義感比較強的法官會千方百計通過合法程序來對說謊者百般「刁難」,甚至刻意提高該律師提交一切證據的證明標準,並將該律師的特殊知名度在自己的圈子內廣而告之。
十三、在法官沒水喝的時候喝水,並發出或露出陶醉的聲音或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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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已是錯,遲到後不主動認錯那便是錯上加錯。前者讓法官認為遲到律師對法庭不尊重、對案件庭審不重視、對出庭這項嚴肅的審判活動準備不專業,於是會對律師的能力打上問號。後者則會讓法官認為該律師是一個不講規矩、不禮貌、沒公德的人,從而降低對該律師的信任度。此外,法庭在宣布關機後,仍把電話方在震動處或偷偷接打電話,發消息的律師,也會令法官產生上述怨念。
二、打斷法官講話,甚至跟主動挑起辯論。
這樣的律師會讓法官覺得其在庭審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戰,絕對屬於「打臉」。其後果就是讓法官義無反顧地、免費地客串了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觀上會為該律師的敗訴風險增加貢獻度。
三、指責其他法官辦事不公。
一些律師喜歡當庭表揚主審法官,並以貶低其他法官的辦案素質、工作作風來吹捧,特別是往往還捕風捉影、指桑罵槐。殊不知這會讓法官同仇敵愾,對該律師的「危險程度」標上五顆星,認為與其多一次接觸就有可能被「拉黑」並在另一個案件中成為被比較的對象。如此一來,法官會刻意地與該律師保持距離,從而讓其喪失本來很多正常的與法官交流案情的機會。
四、舉證不按規矩出牌。
主要表現為:1、證據突襲,當庭提交的證據或者任意申請證人出庭,而且並庭前沒有書面申請以及證人身份、與本案關係、需要證明的事實;2、沒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證據目錄或者沒有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3、遺忘證據原件;等。上述行為行為會讓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發對方當事人的異議,需要法庭重新給予舉證期間,極大浪費審判資源;另外一方面會給法官已經預設好的案件事實增加極大變數,如果拒絕還可能使法官陷入與當事人直接對立狀態。總而言之,是在法官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許這些證據重新進行質證,允許證人出庭陳述,但在其內心深處早已把這些證據的證明效力統統「槍斃」了。
五、質證虛頭巴腦。
法庭就事實方面進行詢問時,避重就輕不正面回答,或者只發表觀點不正面對事實進行陳述。或者是無論對方提供的證據形式多麼完美、證明效力多麼強大,本律師一概彪悍地否認,或者以沒有全程見證為由對真實性不予確認。該行為會讓法官認為律師偷奸耍滑,進而對其人品、能力產生嚴重質疑,並產生禁忌一和三的後果。
六、誘導當事人陳述。
在事實不清或法官對某些事實存在疑慮時往往會要求當事人本人進行法庭陳述,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律師喜歡竊竊私語,針對法官的提問當庭教導當事人當庭進行陳述。這個會讓法官認為律師公然阻礙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一方面會降低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會對律師的職業能力和操守進行負面評價。
七、表演慾望和舞台感太強。
一些律師在庭審質證、辯論或總結陳詞中,喜歡採用大段的排比和比喻進行煽情,用過多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進行鋪墊,沒有最慘、只有更慘,感情充沛、滔滔不絕。雖說人生如戲、全靠演技,但戲過了就令人作嘔。因為一個合格的法官在法庭上必然是比較「冷血」,或者說法庭上的法官比較喜歡當事人這種比較本色出演的群眾演員,而不是很喜歡部分愛賣弄的律師這種職業演員,律師過於誇張的表演會讓法官覺得厭惡及浪費時間。當然在委託人在場的情形下,法官可能會對律師的表演表現出一定的克制和理解。至少我是這樣,至於別的法官是不是這樣只有天知道了。
八、一再重複已經記錄的觀點。
很多律師或許是出於擔心,或許是出於悽慘的不愉快經歷,對一些事實的表述或對案件審理的觀點一再重複,對法庭要求簡要陳述的提醒置之不理,甚至不管這些內容是否已經記錄在案、不管法官的臉已經拉得有多長。這種行為會讓法官認為律師對法庭運作不信任,對法官職業能力有懷疑,甚至是故意浪費法官的時間,對著干。這樣,只會加深律師和法官的對立情緒,並最終形成互不信任的感情鴻溝。
九、對對方進行人身攻擊。
一些律師特別是認為自己資格老的律師比較喜歡頻繁使用不誠信、不專業、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對對方律師的職業能力或對方當事人的人格品頭論足,或者擺出一派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輕蔑態度,又或者以長輩的身份開口閉口教訓。殊不知這種情況不僅於事無補,更會讓庭審的氣氛劍拔弩張,爭議的問題會從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變為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問題,不僅給法庭的高效運作帶來障礙,也會給法官的庭審控制增加極大的難度。由此,法官會認為這個律師倚老賣老,不僅不夠專業,而且手段低俗、知識貧乏、思想僵化。更有甚者,會讓法官產生禁忌三的後果。
十、形象或行為乖張。
一些性格比較「馬虎」的律師著裝邋遢、不修邊幅,如:西裝袖口標識未取、正式西裝配淺色運動鞋(襪子)、穿拖鞋或沙灘褲、戴手指粗的金項鍊或密密麻麻的手鍊等,亦或是一些自認顏值過關的女律師打扮過於妖艷,如穿低胸、清涼、透視裝,灑過濃香水等(不排除可能會有部分法官比較「欣賞」,但估計會影響對案件的專注,或許還有兩不誤的,亦或許還有羨慕嫉妒恨的)。另外,還有一些性格過於「豪爽」的律師,他們喜歡在法庭上大聲喧譁、接打電話、抽煙等。上述種種表現出該律師的基本形象以及職業素養,會讓作風嚴謹的法官心生鄙夷。
十一、吹牛或套近乎。
一些律師比較喜歡在庭審時跟法官套近乎,以求得認同或者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無形壓力,或者言必稱認識某領導,某領導對這個案件怎麼看,諸如此類。其實,一旦這樣,不僅會給案件審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也會給法官帶來很多質疑(如果該律師確實和法官比較有私交的話,那麼恭喜,可能小小的麻煩就變成害人害己的禍患了)。這種律師會讓法官產生浮誇、不專業甚至是「騙子」、「江湖郎中」的結論,從而產生禁忌五的惡果?
十二、當庭說謊尤其是法官無法直接認定為虛假陳述的當庭說謊。
當庭說謊並不可怕,因為法官有辦法可以讓說謊者付出慘重代價,最可怕兼可恨的是法官沒有確鑿證據認定這個行為構成虛假陳述。此時法官會因為缺乏法律制裁手段而更加憤怒,直接結果就是相當部分正義感比較強的法官會千方百計通過合法程序來對說謊者百般「刁難」,甚至刻意提高該律師提交一切證據的證明標準,並將該律師的特殊知名度在自己的圈子內廣而告之。
十三、在法官沒水喝的時候喝水,並發出或露出陶醉的聲音或表情。
如有侵權請聯繫作者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