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一)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五)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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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五)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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