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山早年喪偶,1996年退休後開了個五金商店,由於商店地處鬧市區,生意相當紅火,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小兒子李立因吸毒經常到店裡拿錢,父親不給即搶,並多次打傷父親。一次李立因犯毒癮又來搶錢,李鐵山沒給,李立拿刀就砍,李鐵山當場死亡。二兒子李剛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李立打死,並因此被判刑12年。大兒子李建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於是李建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l萬元應繼承份額。
[問題] 1.大兒子李建是否有權繼承遺產?2.二兒子李剛是否有權繼承遺產?3.本案應如何處理。
1.李建仍享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情節嚴重進行了界定,即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李建雖有篡改遺囑的行為,但不構成情節嚴重,並不喪失繼承權。2.李剛也享有繼承權。《繼承法》第7條規定,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因為其他原因殺害其他繼承人,並不喪失繼承權。本案中李剛殺害李立的行為是見父親被害,出於義憤,因此不喪失繼承權。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殺害李鐵山的行為,因此喪失繼承權。遺囑中原由他繼承的份額,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因此,本案中的遺產由李建與李剛共同繼承。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繼承權的喪失[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