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意同乘貨運機動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駕駛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的,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駕駛人或機動車所有人適當賠償——解巧英、周亞蘭等訴周宏鄒、南通佳潤物流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貨運機動車單方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致該車好意同乘人員受傷害,因機動車駕駛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權人賠償損失,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權人適當補償損失。
【案號】(2016)蘇12民終216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朋友家中做客,因自身原因受傷,雙方均無過錯的,認定為意外事件,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趙長榮訴石紅良健康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朋友家中做客,因自身原因摔倒造成骨折,且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過錯的,應認定為意外事件,對方無須承擔民事責任。但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理信賴,弘揚誠信、友善的價值觀念,避免造成顯失公平的局面,應依據公平責任原則,綜合衡量損害嚴重程度、有無其他救濟來源、當事人經濟狀況等,確定當事人分擔比例。
【案號】(2013)一中民一終字第833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年第6輯(總第124輯)。
3.在搶險救災型見義勇為中,受益人對見義勇為人受到的損害沒有過錯,僅在受益範圍內承擔補償責任——程坤與姚金波等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幫助他人積極參與救火的過程中受到損害,屬於搶險救災型的見義勇為,受益人對行為人受到的損害沒有過錯,對行為人的損失僅在受益範圍內承擔補償責任。
【案號】(2017)京01民終12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4.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難以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張兵訴王還元等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案號】(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36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5.因自然災害引發的死亡結果,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公平原則分擔受害人的損失——河南南陽中院判決全國茹等訴張建渠等生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侵權人的院牆因大暴雨引發坍塌,致受害人死亡。院牆的修建合乎一般民用建築標準,坍塌系不可坑力,侵權人並無主觀過錯。但事故的發生與侵權人的院牆坍塌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侵權人作為物的所有人應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結合當地生活水平、雙方經濟狀況和人員死亡的後果,分擔受害人的損失。
【案號】(2011)南民一終字第182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2年9月13日第6版。
6.大風颳倒圍牆致使他人受傷,雙方均無過錯的應適用公平原則,圍牆建設者承擔部分補償責任——錢仲賢訴張家港市永興塑鋼型材有限公司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10級大風吹倒圍牆致行人受傷的建築物致人損害意外事件中,當事人均無過錯,應按照公平原則合理地分擔責任。而適用公平責任時,對損害結果的分擔,並非絕對適用雙方各半負擔的原則。
【案號】(2005)蘇中民一終字第1210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期。
7.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薛愛國訴南通化學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等損害賠償案。
案例要旨: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當事人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影響同向行駛的避險人車輛,避險人在避險過程中採取的措施不當,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屬於避險不當的行為,避險人應依法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案號】(2002)建民一初字第42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1.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1)本條已明確適用本條的前提是「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這裡的「沒有過錯」強調的是在導致損害發生這一關鍵問題上,受害人和行為人雙方的主觀心理狀態均是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均不具有任何可歸責性。之所以要雙方在無過錯情形下分擔損失,主要基於利益平衡的公平考量。在此要注意的是,公平責任的適用屬於後位補充適用,即在能夠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符合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在法律適用上,要堅持如果一行為屬於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情形下的侵權行為類型,要首先適用這兩個歸責原則再確定責任構成,參見本編第四章產品責任、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中關於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在並非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則要從行為人加害行為的外在表現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即應依據過錯責任的規定要求該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而無適用本條的可能。
(2)必須是法律規定的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如上所述,本條規定對於適用公平責任的範圍作了明確限制。相關規定主要包括:(1)《民法典》第1190條第1款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2)《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3)《民法典》第182條第2款、第3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4)《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此外,《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通說認為該條也蘊含著在特別情形適用公平責任的精神,即在該條規定情形下,監護人即使盡到監護職責也不是免除責任,而要分擔部分損失,同時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在符合上述規定情形下就應當適用公平原則。此外,其他法律對於適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有規定的也要適用其規定。
(3)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需與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儘管本條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也並不是不考慮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的關係,損害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因果關係應該是他們分擔損失的重要條件。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損害的發生是由有過錯的第三人引起,但卻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第三人從而無法追究其侵權責任的情形。此時,行為人雖無過錯,但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卻存在一定的事實上的聯繫,從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角度出發,讓其分擔損失具有合理性。[1]。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今年版,第204~206頁。)。
2.本條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本條雖然刪除了《侵權責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此要作兩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認識本條規定限縮適用公平責任,防止本條被濫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公平責任,不可隨意擴大解釋和適用。另一方面,社會生活本身具有複雜性,個案有時千差萬別,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裁量案件,作為一種例外的情形也有存在的客觀必要。從法理上講,本條雖然刪除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的規定,但《民法典》第6條對公平原則仍有明確規定,這對於侵權責任編調整的有關事項當然具有一般適用和補充適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則為指引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但如果不分擔損失會顯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本條規定。比如在因意外事件造成損害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分擔損失。因為意外事件造成損害的情形中行為人一方是沒有過錯的,而受害人一方往往也沒有過錯,這時完全由行為人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擔損害都會顯失公平。
第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這裡的經濟條件包括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收入、必要的經濟支出及應對家庭和社會承擔的經濟負擔等。在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時,應全面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這是因為,行為人的經濟情況只有與特定受害人的經濟情況相比較,而不是和一般人比較,才能確定損失分擔的根據。反過來,受害人的經濟條件與其損害程度也是緊密聯繫的。因此,如果行為人的經濟條件優於受害人的經濟條件或與受害人大致相同,那麼,在確定雙方分擔損失的比例時,應由行為人承擔更大比例的損失。如果行為人的經濟條件明顯不如受害人的財產狀況,則可考慮讓受害人分擔更大比例的損失。[2]。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今年版,第208~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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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相關裁判規則7條[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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