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繼承「寬恕制度」
【案例】小張不孝順父母,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因此父母在立遺囑時並未將小張列為繼承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小張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悔過自新,盡心照顧父母,父母決定原諒小張,那么小張能否重新被列為繼承人呢?
【說法】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的一個突出特色,就是設立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在列舉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種行為的同時,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寬恕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王軼認為,「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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