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金寨縣某鎮某村村民陳某某,現年80歲,女,喪偶,2015年患直腸癌進行了手術,系國家建檔立卡貧困戶,其育有二女三子,分別為徐某甲(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女)、徐某戊。近年來因陳某某的贍養、醫療費問題,子女之間關係不和睦。2015年起,陳某某與徐某戊一起生活。今年8月某日,徐某甲看望陳某某,聽聞徐某戊對陳某某照顧不周,未經徐某戊同意,將陳某某接回去住了十餘天。後當徐某甲要將陳某某送回徐某戊家時,徐某戊拒絕接養陳某某。送往徐某丙家時,徐某病稱當時與徐某戊已達成協議,陳某某在徐某戊家居住,自己無法接養。無奈之下,徐某甲將陳某某送到村委會,報告子女之間就陳某某的贍養問題發生矛盾糾紛。村委會調解未成,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
【調解過程】。
金寨縣某鎮調委會在在認真分析案情後,認為該糾紛案件涉及的家庭人員較多,矛盾較複雜,且涉及到建檔立卡貧困老人,如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極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調委會組織了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員首先分別找到陳某某的五個子女,傾聽他們對陳某某贍養問題及家庭關係情況的看法,了解糾紛的來龍去脈。經過耐心細緻的了解,弄清了矛盾糾紛產生的過程。原來十年前五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有過協議,即根據當地的鄉風民俗,三個兒子主要負責父母的贍養安排,徐某甲負責父親的贍養送終,徐某丙和徐某戊負責母親的贍養送終。因為十年前父親去世,大兒子完成了協議約定的贍養送終義務。現在矛盾主要是徐某丙、徐某戊贍養陳某某和手術醫療費分攤的問題。
經深入了解,具體分析矛盾的焦點在三個方面:1.徐某甲聽聞徐某戊照顧母親不周,私自將陳某某接走,傷了徐某戊的自尊和情面。2、徐某戊認為徐某丙沒有履行以前達成的協議,未支付贍養費、醫療費等費用。3、徐某丙和徐某戊失去相互信任,對以後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存在顧慮。
在弄清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焦點後,調解員開始進行調解工作,首先背靠背交流了解矛盾各方的態度和意見。交談中調解員了解到,徐某戊認為自己孤身一人照顧陳某某五年,已經很不容易,徐某甲私自把陳某某接走,是不尊重他。現在陳某某由徐某乙、徐某甲照顧起居,徐某戊可以出贍養費;如果仍然由自己照顧起居,有關費用要結算清楚。徐某丙認為兄弟姐妹之間早有協議,陳某某的衣食起居由徐某戊負責,徐某丙支付贍養費。現在如果徐某戊不願意照顧陳某某也可以由其他人來照顧,但存在給陳某某打胰島素不會操作和因為陪讀子女不能及時送陳某某就醫的問題。徐某甲對自己未經徐某戊同意,私自接走母親的行為感到後悔,認為自己導致了陳某某無家可歸,親人之間產生了矛盾。
調解員在分別了解到糾紛當事人的想法後,認為該糾紛中所有當事人都願意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都願意支付相關費用,具備了當面調解的條件,於8月某日召集所有糾紛當事人進行當面調解。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首先宣讀了有關父母贍養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如不履行可能會承擔的法律後果。
在調解徐某甲和徐某戊之間的矛盾時,調解員指出了徐某甲未經徐某戊同意,擅自帶離母親的行為存在的問題:既是對徐某戊不尊重,也容易引起兄弟姐妹之間的誤會,造成情感傷害。徐某甲主動當時就向徐某戊承認了錯誤,表示今後一定不再做事莽撞,多與其溝通。
在化解徐某戊和徐某甲之間的衝突後,調解員綜合分析了陳某某由徐某丙和徐某戊贍養的利弊,希望二人之間能夠相互考慮對方的難處和困難,同時要考慮到陳某某的生活習慣。經過現場討論,商定陳某某還是住在徐某戊家,由其照顧陳某某起居。但是徐某戊表示之前和徐某丙之間約定承擔的每月300元贍養費及醫療大額費用,這幾年都是由自己默默承擔,也沒有找其他兄弟姐妹要過。調解員向徐某丙指出了徐某戊一個人照顧陳某某的不易,為兄弟姐妹承擔了很多困難,應當主動承擔起贍養母親的責任。徐某丙表示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之前也確實有過約定,願意支付贍養費用。在協調好二人的意見後,調解員徵求了陳某某意見,陳某某表示同意這樣的安排方式。
認真傾聽雙方的陳述後,調解員將老人從2015年以來所有的住院費、贍養費、交通費等,當面逐筆統計、核算,在雙方確認後,主持進行了協商分攤。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細心調解下,矛盾得到了和解,簽訂了以下和解協議:
1.徐某戊負責照顧護理母親陳某某衣食起居,今年9月起,徐某丙每月支付給陳某某生活、護理等費用300元,月底前支付到位。
2.經過核算,截止本日之前的大額費用(包含陳某某的醫療費、贍養費、車費、護理用品費),徐某丙需支付13350元,今年9月開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給徐某戊,直至付清。
3.醫療所產生的費用由徐某丙、徐某戊雙方平攤。
4.今後關於陳某某的贍養問題,需經兄弟姐妹協商一致,不能私自決定,以防再發生糾紛。
5.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協議,雙方不得再以此事為由發生糾紛。
簽訂調解協議時,徐某甲很受感動,主動支付1000元給徐某戊,讓其照顧陳某某需要時使用,表達了自己的一份孝心。
【案例點評】。
本案老人是國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牽涉子女多,矛盾相對複雜,如何調解,調解能否成功,能否讓貧困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病有所醫」,關係到脫貧攻堅工作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傳承。調解員通過傾聽了解案情,找准矛盾焦點,從法理情入手,說明道理,講清人情,達到化糾紛、解矛盾,促進家庭和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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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縣某鎮某村村民陳某某,現年80歲,女,喪偶,2015年患直腸癌進行了手術,系國家建檔立卡貧困戶,其育有二女三子,分別為徐某甲(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女)、徐某戊。近年來因陳某某的贍養、醫療費問題,子女之間關係不和睦。2015年起,陳某某與徐某戊一起生活。今年8月某日,徐某甲看望陳某某,聽聞徐某戊對陳某某照顧不周,未經徐某戊同意,將陳某某接回去住了十餘天。後當徐某甲要將陳某某送回徐某戊家時,徐某戊拒絕接養陳某某。送往徐某丙家時,徐某病稱當時與徐某戊已達成協議,陳某某在徐某戊家居住,自己無法接養。無奈之下,徐某甲將陳某某送到村委會,報告子女之間就陳某某的贍養問題發生矛盾糾紛。村委會調解未成,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
【調解過程】。
金寨縣某鎮調委會在在認真分析案情後,認為該糾紛案件涉及的家庭人員較多,矛盾較複雜,且涉及到建檔立卡貧困老人,如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極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調委會組織了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員首先分別找到陳某某的五個子女,傾聽他們對陳某某贍養問題及家庭關係情況的看法,了解糾紛的來龍去脈。經過耐心細緻的了解,弄清了矛盾糾紛產生的過程。原來十年前五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有過協議,即根據當地的鄉風民俗,三個兒子主要負責父母的贍養安排,徐某甲負責父親的贍養送終,徐某丙和徐某戊負責母親的贍養送終。因為十年前父親去世,大兒子完成了協議約定的贍養送終義務。現在矛盾主要是徐某丙、徐某戊贍養陳某某和手術醫療費分攤的問題。
經深入了解,具體分析矛盾的焦點在三個方面:1.徐某甲聽聞徐某戊照顧母親不周,私自將陳某某接走,傷了徐某戊的自尊和情面。2、徐某戊認為徐某丙沒有履行以前達成的協議,未支付贍養費、醫療費等費用。3、徐某丙和徐某戊失去相互信任,對以後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存在顧慮。
在弄清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焦點後,調解員開始進行調解工作,首先背靠背交流了解矛盾各方的態度和意見。交談中調解員了解到,徐某戊認為自己孤身一人照顧陳某某五年,已經很不容易,徐某甲私自把陳某某接走,是不尊重他。現在陳某某由徐某乙、徐某甲照顧起居,徐某戊可以出贍養費;如果仍然由自己照顧起居,有關費用要結算清楚。徐某丙認為兄弟姐妹之間早有協議,陳某某的衣食起居由徐某戊負責,徐某丙支付贍養費。現在如果徐某戊不願意照顧陳某某也可以由其他人來照顧,但存在給陳某某打胰島素不會操作和因為陪讀子女不能及時送陳某某就醫的問題。徐某甲對自己未經徐某戊同意,私自接走母親的行為感到後悔,認為自己導致了陳某某無家可歸,親人之間產生了矛盾。
調解員在分別了解到糾紛當事人的想法後,認為該糾紛中所有當事人都願意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都願意支付相關費用,具備了當面調解的條件,於8月某日召集所有糾紛當事人進行當面調解。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首先宣讀了有關父母贍養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如不履行可能會承擔的法律後果。
在調解徐某甲和徐某戊之間的矛盾時,調解員指出了徐某甲未經徐某戊同意,擅自帶離母親的行為存在的問題:既是對徐某戊不尊重,也容易引起兄弟姐妹之間的誤會,造成情感傷害。徐某甲主動當時就向徐某戊承認了錯誤,表示今後一定不再做事莽撞,多與其溝通。
在化解徐某戊和徐某甲之間的衝突後,調解員綜合分析了陳某某由徐某丙和徐某戊贍養的利弊,希望二人之間能夠相互考慮對方的難處和困難,同時要考慮到陳某某的生活習慣。經過現場討論,商定陳某某還是住在徐某戊家,由其照顧陳某某起居。但是徐某戊表示之前和徐某丙之間約定承擔的每月300元贍養費及醫療大額費用,這幾年都是由自己默默承擔,也沒有找其他兄弟姐妹要過。調解員向徐某丙指出了徐某戊一個人照顧陳某某的不易,為兄弟姐妹承擔了很多困難,應當主動承擔起贍養母親的責任。徐某丙表示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之前也確實有過約定,願意支付贍養費用。在協調好二人的意見後,調解員徵求了陳某某意見,陳某某表示同意這樣的安排方式。
認真傾聽雙方的陳述後,調解員將老人從2015年以來所有的住院費、贍養費、交通費等,當面逐筆統計、核算,在雙方確認後,主持進行了協商分攤。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細心調解下,矛盾得到了和解,簽訂了以下和解協議:
1.徐某戊負責照顧護理母親陳某某衣食起居,今年9月起,徐某丙每月支付給陳某某生活、護理等費用300元,月底前支付到位。
2.經過核算,截止本日之前的大額費用(包含陳某某的醫療費、贍養費、車費、護理用品費),徐某丙需支付13350元,今年9月開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給徐某戊,直至付清。
3.醫療所產生的費用由徐某丙、徐某戊雙方平攤。
4.今後關於陳某某的贍養問題,需經兄弟姐妹協商一致,不能私自決定,以防再發生糾紛。
5.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協議,雙方不得再以此事為由發生糾紛。
簽訂調解協議時,徐某甲很受感動,主動支付1000元給徐某戊,讓其照顧陳某某需要時使用,表達了自己的一份孝心。
【案例點評】。
本案老人是國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牽涉子女多,矛盾相對複雜,如何調解,調解能否成功,能否讓貧困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病有所醫」,關係到脫貧攻堅工作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傳承。調解員通過傾聽了解案情,找准矛盾焦點,從法理情入手,說明道理,講清人情,達到化糾紛、解矛盾,促進家庭和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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